文章主圖

死因贈與於我國的理論與實務爭議

作者:丁子浩

法學領域 - 2023/11/6 上午 09:44:20瀏覽數:2088

文章引言摘要

依民法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的方式將一定之財產作為遺贈,該遺贈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然與之相似的死因贈與,因無法律明文規定,故於實務上易衍生相關的爭議

1.前言

依民法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的方式將一定之財產作為遺贈,該遺贈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然與之相似的死因贈與,因無法律明文規定,故於實務上易衍生相關的爭議。據此,贈與契約與遺贈的異同,及其衍生的爭議,也一直是國考身分法的重點之一,本文將為讀者整理死因贈與契約於我國民法中的意義與其相關的爭議。

2.死因贈與與遺贈

死因贈與,係因贈與人死亡而發生效力之特殊贈與,我國多數學者認為,死因贈與係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尚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與遺贈相同之處在於,兩者均係於遺贈人或贈與人死亡後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而發生效力之後,受遺贈人或受贈與人得向遺囑執行人或贈與人之繼承人請求給付贈與物,兩者同屬無償給予他人財產上利益之債權行為。基於兩者之相似性,學者多認為在其性質許可之範圍內,死因贈與得類推適用關於遺贈之規定。

應特別留意者係,遺贈與死因贈與雖具備相當程度之相似性(即同屬死因行為、債權行為、無償行為),但二者仍存在本質上之差異,意即遺贈為單獨行為;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部分法規之類推適用,亦會受到兩者性質不同之影響而有疑問。

3.無效遺囑轉換為死因贈與

關於遺囑與死因贈與之間關係,實務上存在無效之遺囑得否轉換為死因贈與之爭議。此類案例多係發生於遺囑人之遺囑因欠缺法定要件而無效之情形,進而產生得否依民法第112條轉換為死因贈與之爭議。對此,實務見解有認為,雖民法第112條有無效法律行為轉換之規定;惟遺贈與死因贈與事實上有所不同,因而無從轉換。然而,學者則有認為,即使認為可以轉換,亦非轉換為契約,蓋原則上遺贈本身係單獨行為,而死因贈與係契約,若要將單方意思表示轉換為雙方意思表示,至多亦僅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2條,而轉換為要約之意思表示,並待他方承諾始成立契約。此爭議之產生,即係基於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遺贈為單獨行為之特性使然。

4.死因贈與的撤銷與撤回

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據此,實務上另有一爭議為:繼承人是否因繼承而取得「撤銷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死因贈與契約」之權利?

對此,採肯定見解之學者有認為,贈與人死亡後,於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之繼承人仍得撤銷贈與,但參考民法第408條,死因贈與經公證或係履行道德義務者,則不得撤銷。

持反對見解者認為,贈與人之所以為死因贈與,有將原本屬於繼承人之財產另作處分予第三人之意,若許繼承人任意撤銷之,繼承人勢必運用此項權力以保住其應繼財產,受贈人恐無多少機會能順利獲贈,贈與人之行為目的自無法實現,有違法律承認死因贈與制度之原因始意。此外,繼承人已受特留分保障,自無以撤銷權再加以保障之必要。

亦有學者自「撤銷權」之本質論述,認為所謂撤銷,係指對於已發生效力之行為,使其歸於無效之行為而言。死因贈與,係指於贈與人死亡時始生效力之贈與,贈與人生存時,贈與尚未發生效力,不生撤銷與否之問題。而所謂撤回,係指對於尚未發生效力之行為,阻止其效力之發生。贈與人訂立死因贈與契約後,若生後悔時,得類推適用民法第408條規定,撤回其尚未生效之贈與,阻止其發生效力。惟贈與人生前未行使撤回權者,於其死亡時,死因贈與契約即生效力。此時,已生效之行為只能撤銷,無法撤回,亦即,贈與人之繼承人已無從行使贈與人之撤回權。死因贈與之贈與人,於其生前,只有撤回權,而無撤銷權。其繼承人自無贈與之撤銷權可得繼承。易言之,贈與人之繼承人,既無贈與之撤回權,亦無贈與之撤銷權。

5.死因贈與與特留分扣減權

按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依此規定,若遺囑侵害被繼承人之特留分,被繼承人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然對於性質相似之死因贈與並無法律上規定,故產生此爭議。

對此,實務見解多認為,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和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有所不同外,對於其係贈與人生前所為而於贈與人死亡後方發生效力這點,與遺贈並無不同,皆屬死後處分,故得類推適用遺贈之規定。

學說上則有認為,我國民法不允許對生前贈與為扣減,理由係在於其屬於受贈人之既得權,應予以尊重且避免法律關係之複雜化;然死因贈與非既得權,將之認定為扣減標的並無違反我國民法之價值。此外,學說上亦有指出,死因贈與於我國有「救濟不符合要件之遺囑」之功能,則其法律上拘束力亦不能大於遺贈,關於其可否作為扣減標的之討論,本質上與遺贈並無不同,今遺贈既得以作為扣減之標的,死因贈與亦應為相同解釋。

6.結論—給考生的叮嚀

綜上所述,在處理涉及死因贈與之爭點時,需特別注意與遺贈間的相同與相異點,並在討論是否類推適用相關法規時,將之作為論點納入以充實答題篇幅並完善理由。

~~~~~~~~~~~~~~~~~~~~~~~~~~~~~~~~

1.林秀雄,《繼承法講義》,8版,2019年2月,頁298-300。

2.例如:是否得以類推適用關於單獨行為、要式行為之遺贈規定,即有疑問。

3.民法第112條:「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4.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

5.林秀雄,〈最高法院的繼承法軌跡—近年之繼承法見解探討與二審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99期,2020年4月,頁198。

6.鄭玉波,《民法債編各論(上)》,3版,1973年8月,頁170。

7.吳義聰,〈死因贈與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1997年1月,頁136-137。

8.林秀雄,〈死因贈與之撤銷或撤回〉,《月旦法學教室》,第242期,2022年12月,頁18-19。

9.參見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10.林秀雄,前揭註5,頁198。

11.黃詩淳,〈死因贈與在臺灣社會之實態與功能〉,《月旦民商法雜誌》,第52期,2016年6月,頁37。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