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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名詞解釋 比例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8/13 上午 11:58:59瀏覽數:6624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法名詞解釋 第7條 比例原則

第7 條(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名詞解釋

△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為「損害最小原則」以及「禁止過當原則」,係指國家公權力為了達成某一特定的目的、結果所採取的方法、措施,必須符合合理、比例的原則。
主要可分為三項內容:
一.適當性原則:指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是可能達成所要達成的目標者,亦即透過法律所產生的侵害必須和法律欲達成目標之間具有妥適性,又稱為「合目的性原則」。
二.必要性原則:在所有合乎妥適性的措施中必須選擇其中對當事人最小的侵害方式,亦即較為緩和的措施,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
三.狹義比例性原則:指手段和目的之間要成比例,不可為了達到一個很小的目標,而使人民產生極大的損失,不可使用過於激烈的措施,亦即合法措施所可能引發的損害和所欲達成的合法目標之間,沒有不相對稱的情況發生。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十一版,頁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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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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