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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性審查之要件事實(上)

作者:宸然

法學領域 - 2020/8/3 上午 10:33:05瀏覽數:8119

文章引言摘要

民事訴訟之審理採爭點集中審理主義,要求法院將訴訟事件劃分為「爭點整理階段」及「集中調查證據階段」,進行有計畫的審理

壹、 爭點集中審理主義

民事訴訟之審理採爭點集中審理主義,要求法院將訴訟事件劃分為「爭點整理階段」及「集中調查證據階段」,進行有計畫的審理。在爭點整理階段,法院應就原、被告之主張分別進行一貫性及重要性審查,俾能做成迅速、妥適、經濟的裁判,保護當事人實體及程序利益,並維護公益層面的訴訟經濟。所謂一貫性審查,即假定原告提出之事實主張為真實,是否足以支持其訴訟上之請求,若答案為肯定,即通過一貫性審查;若為否定,則原告之主張欠缺實體法上正當性,應以請求無理由予以駁回。通過一貫性審查後,應繼續就被告之答辯做重要性審查,若假定被告之主張為真實,足以導致將原告請求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即通過重要性審查,可進一步整理事實上爭點及證據上爭點;若未通過重要性審查,則被告主張欠缺實體法上正當性,應容認原告之請求。

 

許士宦師針對民法要件分類採行五分說:區分為權利發生規定、權利障礙規定、權利行使規定、權利抑制規定及權利消滅規定。該當於各該規定的具體事實即分別為權利發生要件事實、權利障礙規定之要件事實、權利行使規定之要件事實、權利抑制規定之要件事實及權利消滅規定之要件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規定,主張權利存在且可行使者,就權利發生及行使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或不可行使者,就權利障礙、抑制或消滅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法院行一貫性及重要性審查,在實體法上係判斷權利發生、行使、障礙、抑制及消滅要件該當性具備與否,在訴訟法上則係判斷當事人是否已盡其主張責任。若法院與當事人對於上述要件事實認知不同時,需透過法律上討論而為闡明,避免產生法律適用的突襲。許師並以常見之給付請求權為例,探討其發生、行使、障礙、抑制及消滅要件以及充足各要件之具體事實為何,藉以落實促進集中審理之制度。

 

貳、 契約上請求權之要件事實

許師就權利發生之根據採法規說及冒頭規定(定義規定)說,其認為權利發聲之根據及契約拘束力之根據均源自法律,原告首先需決定請求權之法的性質,而主張、舉證其權利發生的要件事實,民法第二編第二章各節之冒頭規定係各典型契約之成立要件,該當此要件之具體事實即為要件事實;非冒頭規定所定之條件、期限等附款,非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而是權利障礙要件事實,應由被告主張、舉證。惟若係如消費借貸、租賃契約等,契約上請求權(返還請求權)非於契約成立、生效時即得行使,而係在契約關係終了時使得請求返還標的物,返還期限及屆至等為該類型契約之請求權行使要件,應由原告負主張、舉證責任。

 

參、 規範的要件之要件事實

在法定請求權上,民法對其所定法律要件有些並非事實的要件,在觀念上無從作為類型且具體的事項予以理解,而係以法的評價成立作為構成要件,稱為「規範的要件」。於此情形,賦予評價根據之事實使系爭要件事實,成為攻擊防禦對象,且規範的要件是否該當之判斷,需綜合原告主張、舉證之評價根據事實與被告主張、舉證之評價障礙事實進行判斷。例如:

一、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許師認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發生要件係:1. 請求權之主體為所有人、2. 相對人為現占有該物之人,至於「相對人無占有權源」則非請求權發生要件,而係「障礙要件」。其訴訟上之理由為,占有權源不存在為消極事實,如將之列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要件事實,則請求權人將面臨證明各種占有權源均不存在之困難,導致不公平、不合理之舉證責任分配。所謂「無權占有」係規範的要件,而非事實概念,可評價為無正當占有權源之具體事實係評價根據事實,由請求人主張、舉證;可評價為有正當占有權源之具體事實為評價障礙事實,由相對人主張、舉證。

二、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實務將不當得利區分為「給付型」與「非給付型」,前者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則係基於給付以外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所成立之不當得利。在「給付型」中固應由受損人就「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負舉證責任;然在「非給付型」中之「權益侵害之不當得利」,受益人係基於其侵害事實而受有利益,因此只要侵害事實存在,該侵害行為即為「無法律上原因」,受損人不必再就「無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如受益人主張有受益之法律上原因,應就對其有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許師認為上述實務見解將「無法律上原因」解為「事實概念」。然而「無法律上原因」如其文字,係基於法律上價值之結論,為法律問題,而非事實認定。故應正視其為規範的要件,對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全體所為評價。具積極評價(無法律上原因)要素之事實為評價根據事實,有利於請求人,由其舉證;具消極評價(無法律上原因)要素之事實為評價障礙事實,有利被請求人,應由其舉證。判斷有無法律上原因,應綜合考量評價根據事實及評價障礙事實,在給付型不當得利中,單僅1. 受利益 及2. 因他方給付而受益二要件事實尚不足以評價為無法律上原因,尚須3. 給付欠缺目的之要件事實;然在侵害型不當得利中從1. 受利益 及2. 因侵害他人而受益即可評價為無法律上原因。因此,在前者,無法律上原因之評價根據事實主要係給付欠缺目的之事實;在後者,侵害他人權益而受利益之事實即成為無法律上原因之評價根據事實。

(未完待續)

 

關鍵字:爭點整理、一貫性審查、無權占有、無法律上原因、舉證責任

[1] 整理摘要自許士宦,〈一貫性審查之要件事實:爭點整理之法律思維方法(一)〉,《台灣法學雜誌》,389期,2020年4月,頁7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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