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地方政府特考三等考試解析-【刑事訴訟法】第四題

作者:簡紹恩

法學領域 - 2022/1/8 下午 02:50:16瀏覽數:1227

文章引言摘要

甲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罪嫌,經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審判後,諭知有罪,處 有期徒刑7 年,甲不服依法提起上訴,上級審法院由乙、丙、丁三位法官依法審理,仍諭知 有罪,處有期徒刑4 年。甲不服依法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之程 式,從程序上駁回而告確定。

《考題難易》:★★★
《破題關鍵》:迴避就只有這個考點而已,題目都已經跟你說在考迴避,如果看不出來是在考這個,那...。不過256 號針對再審的特別解釋,確實要注意並提出。
《命中特區》:刑事訴訟法《迴避》
【擬答】
(一)就17 條第8 款前審之解釋,共有二說
1.審級說(178 號解釋)
實務看法,主要在文義解釋,認為本條是保障審級利益,故所謂的前審是指下級審。
2.拘束說
學說看法,認為法官應受裁判自縛,故為求公平性,只需參與過本案,無論是再審前或是更審前,均屬前審。
(二)再審並非「下級審」,是採取不同學說,則有不同之結果。
1.審級說
再審並非「下級審」,故不用迴避
2.拘束說
為求公平性,法官不可能做出更易見解,故應迴避。
(三)依據256 號解釋,雖採審級說,再審並非下級審,然為求公平性,於法院人員足夠時仍宜迴避。
1.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惟各法院法官員額有限,參考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意旨,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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