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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當原則於毒品犯罪之具體運用

作者:蜜德莉

法學領域 - 2020/7/6 下午 04:46:10瀏覽數:983

文章引言摘要

於民國109年3月,司法院大法官公布了釋字第790號解釋,宣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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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於民國109年3月,司法院大法官公布了釋字第790號解釋,宣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無效。除了本號解釋外,大法官亦曾於釋字第775號及第777號解釋理由書內提及:「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稱,始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然並未詳細論述究竟應如何判斷罪刑是否相當,以及判斷基準為何。故本文擬以系爭解釋所提及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作為觀察對象,嘗試具體化運用此具憲法位階之罪刑相當原則。

 

貳、罪刑相當原則之內涵

針對這個議題,首先應先簡介罪刑相當原則的內涵。一般來說,犯罪與刑法的相當性,可從下列三種層次檢討 :

(一)同害報復法則(lex talionis)

所謂同害報復原則,係指刑罰應某程度上複製或反映犯罪行為的內容,即吾人孰知之「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法律原則。此法則在人類社會中有長遠的歷史,然此原則易引起質疑,如國家應否虐殺虐殺者,如何竊盜竊盜者 ?

(二)犯罪輕重與刑罰高低的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就比例性而言,係指犯罪輕重之序列需與處罰輕重之序列相應。舉例來說,比竊盜更嚴重的強盜罪,其刑罰在一般情形下應較竊盜的刑度更重,而殺人的刑度又應較強盜的刑度更重。其重點在於,犯罪嚴重程度的排列表以及刑罰嚴重程度的排列表,兩者放在一起須能相呼應 。

(三)犯罪與處罰程度的相稱性(commensurateness)

而相稱性所強調的則是刑罰量是否與犯罪程度相稱,換句話說,即犯罪對價性之問題。舉例而言,竊盜的行為是否值得用5年以下有期徒刑來處罰。相稱性要求犯罪與刑罰間具有內在關聯,從犯罪行為的特質,應一定程度上導出對等刑罰的型態與程度 。

 

參、罪刑相當原則之判斷方式

倘若將刑法典內所有犯罪的刑度皆予以重刑化,或許可符合上述比例性之要求,然卻無法通過相稱性的檢驗。特別是我國為許多類型的犯罪(如毒品犯罪、槍砲犯罪、貪汙犯罪等)設立了特別刑法,恐怕都有不符合相稱性的疑慮。此外,在現今以自由刑和罰金刑為主要刑種的規定下,吾人很難去運用相稱性的概念來評斷法定刑究為過重或過輕 。甚至於,在民粹思想高漲的今日,由人民選舉而出的民意代表組成之立法者,其所制定出的罪與刑,通常只會與社會強勢輿論之意見相當,而不會有二者間合理的相稱 。

然而,吾人仍舊可透過各個罪名罪刑間的比較,來檢驗是否有違反比例性的問題。就同種類保護法益的犯罪規定而言,可依據法益侵害程度(包括行為不法及結果不法)、行為階段(陰謀→預備→未遂→既遂)及行為人主觀上的可責性(如故意過失)之輕重予以排序,再依序檢驗所應對應的法定刑是否符合輕重對應的級距,例如:殺人→重傷→傷害。而究不同保護法益間的罪質比較,如妨害性自主之罪和財產犯罪的輕重比較,則會涉及立法者對不同法益間重視程度而異 。

 

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分析

回歸本文所欲探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該條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處之「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有違比例性之審查?

(一)實務見解—釋字第790號解釋理由書之說明

按大法官於釋字第790號解釋理由書中,認為該條規定所稱栽種大麻,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之情形,涵蓋範圍極廣。基於預防犯罪之考量,立法機關雖得以特別刑法設定較高法定刑,但其對構成要件該當者,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法院難以具體考量行為人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尚嫌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而無從兼顧實質正義。

另外,大法官亦於解釋文中諭知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依本解釋意旨修正之;逾期未修正,其情節輕微者,法院得依本解釋意旨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二)學者見解—栽種大麻所具二重犯罪定性

相較於大法官係從考量情節輕微個案是否罪刑失衡的角度出發,學者則從本罪之構成要件出發,視其能否解讀出具備應罰性的抽象危險。從該條之文意觀之,其並未採取同條例第8條「達一定數量」科處較重法定刑,或如刑法第185條之1第3項採「其情節輕微者」處較輕法定刑之立法手段。

是以,於栽種大麻未達一定數量之情況中,其罪質較相當於同條例製造二級毒品罪之(形式)預備犯。若參考同樣保護超個人法益的抽象危險犯之犯罪,預備犯之刑度大約落在「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情節輕微的栽種大麻行為,刑度應落在上開區間內才會合乎比例性之要求。

 

伍、結論

雖本文所觀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然而在後續修法前,吾人仍未知此法條刑度的命運將何去何從。值得慶幸的是,司法實務界已注意到此種法條刑度有違罪刑相當原則的狀況,並將其運用在釋憲實務上。毒品犯罪或許確實該予以處罰,然立法者在法條的設計上,仍應更精確、更適當地制定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法律。

[1] 謝煜偉(2020),〈罪刑相當原則與情節輕微條款〉,《月旦法學雜誌》,209期,頁27。
[1] 許家馨(2014),〈應報即復仇?-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15期,頁264。
[1] 謝煜偉,前揭註1,頁28;許家馨,前揭註2,頁260。
[1] 謝煜偉,前揭註1,頁28;許家馨,前揭註2,頁263。
[1] 謝煜偉,前揭註1,頁28。
[1] 廖義銘(2019),〈罪刑相當原則與立法正義之實踐-從國安人員走私菸案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問題談起〉,《台灣法學雜誌》,376期,頁98。
[1] 謝煜偉,前揭註1,頁29。
[1] 謝煜偉,前揭註1,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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