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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成功,個案如何救濟?─初探釋字第795號解釋

作者:雁引

法學領域 - 2021/1/14 下午 03:07:42瀏覽數:2174

文章引言摘要

釋字742號解釋認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中,具體項目如果有直接限制特定人民權益或增加負擔時,為行政處分,允許人民提起行政救濟

關鍵字:釋字第742號解釋、都市計畫之變更、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補充解釋、個案救濟

前言:

釋字742號解釋認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中,具體項目如果有直接限制特定人民權益或增加負擔時,為行政處分,允許人民提起行政救濟。該案聲請人在釋憲成功後,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請再審,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該案都市計畫於81年公告,但聲請人於102年才提起訴願,已超過救濟期間,因此以再審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不服,再次提起釋憲,大法官因此做成釋字795號解釋,認為聲請人於742號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所提再審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提起訴願。本文將整理本案所涉及之案例事實及爭點,並統整過往大法官針對都市計畫變更得否救濟之見解,幫助考生複習相關概念。

案例背景:

釋字742號解釋認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中的具體項目,如果有直接限制特定人民權益或增加負擔時,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為保障人民訴訟權,允許提起行政救濟。立法院為落實釋字742號解釋意旨,於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章節,其中第237之18條第1項規定人民認為行政機關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受損害直接損害,得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而無須提起訴願。該法自109年7月1日施行,另於行政訴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5規定,在修正前已發生之都市計畫,不適用修正後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規定。

釋字742號聲請人甲在釋憲成功後,向最高行政法院申請再審,但其原因案件之都市計畫係在新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發布,無法依新法救濟,仍應依違法行政處分之程序救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因案件之都市計畫於81年12月14日公告,救濟期間應自隔日起算,但甲於102年10月17日才提起訴願,已超過救濟期間,因此以再審無理由駁回。甲不服,再次提起釋憲,聲請就法定期間起算時點之為補充解釋。

 

 

 

 

問題分析

都市計畫變更性質為何?人民若不服,可否提起行政爭訟?

歷年大法官解釋整理如下:

本案聲請補充解釋是否合法?

否定說:

有論者認為,觀察歷年作成之補充解釋,除須滿足一般聲請要件外,尚需有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例如原解釋文義或涵蓋範圍不明、重要關連事項漏未解釋或有續行引伸闡釋原解釋內容之必要等。本件甲請求針對釋字第742號解釋原因案件之「法定救濟期間起算時點」作成補充解釋,既無涉該解釋之標的,且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況釋字第742號解釋於此範圍內並無漏洞或不明,其聲請補充解釋案實不合法,理應不受理。

肯定說:

另有論者認為,人民聲請解釋之目的在於「贏回官司」,釋字第177號、第185號解釋已宣示大法官因人民聲請所為之解釋,對於聲請之個案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聲請人有權利以有利於己之解釋為依據,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而贏回官司。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認為,甲主張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解釋之結果,對於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中「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之法定救濟期間應如何起算仍有疑義,而聲請補充解釋,其聲請具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

事實上,多數意見係著眼於使本件原因案件獲得個案實體救濟之機會,使甲得於再次提起再審時,不受訴願逾期之不利影響,促使再審法院就原因爭議實體審查,可謂用心良苦,但恐怕欠缺理據。

甲提起訴願,是否超過法定期間?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如下:

難以期待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

釋字742號解釋公布前,人民對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不服,因定性為法規,無法提起救濟,也難以期待人民在解釋作成前,將此一外觀屬於法規命令之都市計畫,但其中具體項目為行政處分而及時提起救濟,故甲於系爭都市計畫公告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並無可歸責事由,也無期待可能。且若要求甲對系爭都市計畫之訴願必須於公告30日內提出,已課予過高之義務及程序負擔。

肯定聲請人維護憲法之貢獻

釋字742號解釋作成後,立法者為落實解釋之意旨修正行政訴訟法相關條文,並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章節,故甲聲請補充解釋釋字第156號解釋而作出釋字742號解釋,已促使修法,對憲法之維護確有貢獻。

 

綜上,本號解釋認為,為保障人民之訴願、訴訟權,並鼓勵釋憲聲請人,釋字742號解釋應予補充如下:本件聲請人(甲)於系爭解釋公布之日起30日內所提再審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聲請人於本解釋公布後,得就本解釋之確定終局判決依法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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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8第1項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之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依本章規定,以核定都市計畫之行政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2.
行政訴訟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5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發布之都市計畫,不適用修正行政訴訟法第二編第五章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規定。(第1項)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發布之都市計畫,具行政處分性質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仍適用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訴訟程序。(第2項)」

3. 蔡宗珍大法官釋字第795號解釋不同意見書(吳陳鐶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加入)。

4.詹森林大法官釋字第79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5.
詹森林大法官釋字第795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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