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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別人的文章也算在我頭上? - 論民法上名譽權的侵害

作者:遠山

法學領域 - 2021/5/15 上午 09:29:06瀏覽數:542

文章引言摘要

名譽權一直以來都是社會大眾琅琅上口的法律權利,但大多數人都以為侵害別人名譽只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而不清楚民法上如何規範或使用

案例

某甲平時在大學裡作風奇特,周遭的同學有時候會因為甲的行為而感到心理上不適,也因此同學間對於甲的行事風格頗有微詞,甚至頻與甲發生口語上的衝突。時間一久,乙同學受不了甲的行為,便在著名網路論壇批踢踢上蒐集了各同學之前在該論壇上所發表對甲的抱怨文,重新整理為一篇新的貼文,並在該貼文中附註「注意!小心校園裡的怪人!」。

 

名譽權的侵害

法條規範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條第二項亦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另外,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而情節重大者,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名譽權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之權利,解釋上包含人格權,而所謂的損害則包含財產上與非財產上損害,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須有法律明定才可請求金錢賠償;另外,同條第2項所謂保護他人之法律包含刑法第310條有關於誹謗罪的規定。在這裡必須注意,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並非獨立之請求權基礎,而必須要與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共同主張。亦即,慰撫金請求權之發生也必須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

 

名譽的解釋

所謂的名譽,係指人在社會上評價,通常指其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的尊重,而這種社會上的評價,也包括了經濟生活上的可信賴性或給付能力。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亦不以廣布於社會為必要(93台上2014判決參照)。換言之,侵害名譽,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不齒與其來往,廣布社會與否並非必要之條件。

 

名譽權侵害的阻卻違法

侵害名譽與言論自由的扞格

事實上,侵害他人名譽的文字或言詞,也有可能屬於憲法上所保護之言論自由的一部份。所以,如何在侵害名譽權的案件中適當劃定與言論自由的界線,成為了近年來法院審判上的重大課題。也因此法院提出了真實惡意原則與合理查證義務的觀點,以下將進行詳細介紹。

 

真實惡意原則

過去最高法院曾經針對此議題採取真實惡意原則,係指依行為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情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93年台上1979判決參照)。但這樣的見解曾被批評其自美國法移植後有水土不服之現象,也可能造成新聞自由的寒蟬效應。也因此,最高法院爾後揚棄此原則,改採對合理查證義務的要求。

 

合理查證義務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要瞭解合理查證義務,必須先理解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的區別。意見表達,係對事物表達自己的見解與立場,具主觀確信,包含贊同與非議;事實陳述,係陳述對過去或現在一定的具體過程或事態,具有描述或經驗之性質。

有關於事實陳述,若能證明為真或主要事實相符,無須責其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為真但足認有相當理由為真實者,難謂侵害他人名譽;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對可受公評之事為評論,亦難謂侵害他人名譽(109年台上2870判決參照)。

 

合理查證義務的判斷標準

又因為事實陳述具有可證明性,所以當事人有能力針對其所為之事實陳述負擔真實與否之舉證責任,也因此由其負擔合理查證義務,可以有效調和名譽權侵害與言論自由之矛盾。是故,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且該不實之言論,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者,即屬侵害他人之名譽。(107台上1276判決參照)

而當事人實際上必須做些什麼事,才算是盡到合理查證義務,法院見解認為,應由行為人針對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107台上1276判決參照)

 

本題情形:網路使用者蒐集轉貼資料

不過,本文之案例並非單純陳述事實之案件,乙只是蒐集了各個同學長久以來針對甲的發文,彙集成一篇貼文後,轉發到批踢踢之網路論壇。乙的行為是否侵害的甲的名譽權,值得深思。針對此點,法院見解認為,網路使用者收集、彙整關於特定人之相關文章資料並公布於網路平台上供人點選,縱非以直接轉述之形態為之,然其行為既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則倘該言論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該網路使用者明知該事實為虛偽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108年台上198判決參照)

 

小結

從前述最高法院之見解,我們可以知道乙彙集有關於甲之資料公布於網路平台,並供網路上其他人點選之行為,既然足以傳播乙之言論,即使不是直接以言詞、文字所為,也可能傳播一定的事實而屬於一種事實陳述,因此有貶損甲社會評價之可能。

而乙所轉貼之貼文,其內容大多在於批評甲之行為,且乙在蒐集轉貼之貼文中還有附註「注意!小心校園裡的怪人!」等字眼,應可認乙之言論有造成甲之社會評價貶損之可能。

至於乙是否侵害了甲之名譽權,則取決於乙同學在彙集資料、轉貼文章時,是否盡其合理查證義務。所謂的合理查證義務,並非要求乙完全證明轉貼內容為真,而須視乙在客觀上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彙集轉貼之內容為真即可。不過,從本題之描述來看,乙似乎只是單純蒐集與甲有關之貼文,而未對所蒐集貼文之內容進行查證。是故,似難認乙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侵害甲名譽權之可能。

 

結論

有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原則上要先判斷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構成意見表達或事實陳述。而言論表達的方式多元,並非僅限於言詞或文字,其他間接方式如收集、彙整關於特定人之相關文章資料並將之公布於網路平台上供人點選,也可能傳達出一定的言論內容而有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可能。至於是否真的構成侵害名譽,必須要考量該受批評者在社會上評價是否受貶損,而行為人是否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行為人必須舉證證明已盡合理查證之義務,始得阻卻違法而解免其侵權行為責任,進而達成調和言論自由與個人名譽維護之目的。

 

給考生的叮嚀

如果在考民法申論題的時候碰到名譽權的考題,熟悉侵權行為的大家可能會瞬間反應出考前背誦的模板。但必須要注意,如果要拿高分,就必須要注意論證時的細節,這些細節足以證明自己的程度,讓考卷上的答案得到閱卷老師的青睞。有關於民法上侵害名譽權的問題,勢必要好好理解意見與事實陳述的不同,還有合理查證義務如何達到阻卻違法的效果,這些都是得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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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澤鑑,《損害賠償法》,初版,2017年2月,頁273。

2.王澤鑑,《侵權行為法》,增訂新版,2015年6月,頁142。

3.王澤鑑,前揭註2,頁142。

4.王澤鑑,前揭註3,頁156。

5.王澤鑑,前揭註3,頁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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