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試題解析-【公務員法】申論第四題

作者:李豪

公行領域 - 2022/12/26 下午 06:55:23瀏覽數:180

文章引言摘要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在保障實務認定上,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5 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在保障實務認定上,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在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後,現行保障實務對何種人事行政行為構成行政處分之認定,已有所調整,不再有前述限制,請說明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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