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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錯還是打錯──論雙重具體化錯誤

作者:汪璇

法學領域 - 2023/7/7 上午 09:22:49瀏覽數:3527

文章引言摘要

先簡介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概念後,以考古題的方式使讀者更清楚了解到此爭點會如何出題,並介紹學說見解與解題架構

前言

觀察近幾年國家考試及研究所考題,常看到類似的考題描述:行為人欲殺仇人A,因此在其汽車上裝置炸彈或設置陷阱,結果最後被炸死或是掉入陷阱的卻是B,如此一來將會產生一個疑問,若我們著重於「誤認開車者」,那麼將會認為這是一種客體錯誤,但若著重於「攻擊手段的失誤」,卻又會認為是打擊錯誤,對於這種新型態的錯誤類型應如何處理,本文以下將先簡介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概念後,以考古題的方式使讀者更清楚了解到此爭點會如何出題,並介紹學說見解與解題架構。

 

前情提要: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

傳統構成要件錯誤之領域中,討論最熱烈的無非是「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兩者,所謂的客體錯誤係指行為人對於行為客體之同一性發生誤認,又可依其目標客體與誤認客體間是否等價,再區分為「等價客體錯誤」與「不等價客體錯誤」。

在「等價客體錯誤」中,客體錯誤發生於構成要件等價之客體間,舉例而言:行為人誤認A男為B男而錯將其殺害,此時因其性質上僅屬不重要的動機錯誤,故不阻卻故意的成立。而「不等價客體錯誤」則指,客體錯誤發生於不等價之客體間,舉例而言:行為人誤認A男為鄰居家的惡犬而將其射殺,此時即欠缺構成要件等價性,因於刑法評價上不會將「人」與「物」等同視之,故對於誤認客體(A男)阻卻故意,只能成立過失犯,而對於原本之目標客體(惡犬)則仍存在故意,但因結果未發生而論以故意未遂犯。

而「打擊錯誤」又可稱為「行為失誤」,係指行為人對於客體並未誤認,然而卻因行為手段之失誤,而使結果發生於目標客體以外之客體上,舉例而言:行為人欲以手槍射殺A,但因槍法不準未射到A,反而子彈射中牆壁後反彈而射死B。對於打擊錯誤之法律效果,學說上多認為若行為人所認識之事實與實際發生之構成要件未「具體符合」者,即應阻卻故意,因此對實際發生結果之客體(B)僅成立過失犯,而對原目標客體(A)則成立故意未遂犯,兩罪想像競合。

 

案例演練:雙重具體化錯誤

【汽車炸彈案】

X決定以安裝汽車炸彈的方式,殺害甲而不波及無辜。在週日傍晚,埋伏於甲官邸附近的X見甲駕車返家後,乃將汽車炸彈依說明安裝在甲所有汽車內,待明天早上7點甲駕車發動引擎時,就會爆炸,安裝完後X就回家。然而,該週日的深夜,甲多年未見的大學宿舍室友乙至甲之官邸與甲見面,兩人深談後乙留宿甲官邸,隔日甲與乙因有事需再商量,甲決定稍晚再上班,而乙體恤甲公務辛勞,乃為甲購買早餐而於隔日即週一早上7點下樓發動甲的汽車,乙在發動汽車引擎的瞬間,即引發X所安裝之汽車炸彈,使乙在駕駛座被炸得粉身碎骨。(111年政大轉學考)

於本案例中,X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客體錯誤說

採取本說者認為,只要實際上被攻擊之對象符合行為人對於因果鏈的設計(進入汽車之人被炸彈炸死),就不應論以打擊錯誤。由於行為人是透過該裝置「間接」具體化行為客體,與行為人「直接」透過感官確定行為客體並無不同,因此最後炸錯人即為等價客體錯誤。

打擊錯誤說

本說則認為,行為人於行為當時所認識之流程是甲進入汽車被炸彈炸死,並未認識到會是另一個人乙進入汽車,故應屬於打擊錯誤。

不區分說

本說主張不區分打擊錯誤及客體錯誤,如果行為人想侵害的是特定人甲時,行為人的故意及於「甲」這個已具體化的部分,也及於「人」這個一般性要素,這也是為何等價客體錯誤不具重要性之理由,既然構成要件以行為客體之種類作為規範內容,因此故意當然也只需要求對於「種類」有所認識即可,而不需具體化。

雙重具體化錯誤

有學者認為,此種情形稱為「雙重具體化錯誤」,而必須區分「具體認識」與「抽象認識」兩種不同的知識層面,所謂具體認識係指對於具體事態(包括因果法則)的認識,而抽象認識則是我們所固有的,不依賴當下之感官判斷、也不受具體事實所侷限。行為人可能因為欠缺具體認識,而未形成法敵對意識,但若行為本身已包含某一種抽象認識,則可以從此抽象認識確定行為人的意志範圍,該意志範圍之判斷不會受到欠缺感官性認知的影響。

舉例而言:在【汽車炸彈案】中,行為人雖然對於實際的因果流程亦即乙被炸死並無預見,而欠缺「具體認識」,然而此時還必須檢驗依照抽象知識是否可能實現構成要件,汽車之功能在於供人日常生活交通之用,且停放不久後就會有人使用,因此若於汽車上裝炸彈,必會造成該使用者死亡,行為人對此應具有「抽象認識」,因此本情形與客體錯誤相同,行為人裝置炸彈的行為必然會實現構成要件,最後炸死誰並不重要。

此外,另有【便當下毒案】,行為人本欲傷害其政敵A而於其便當中下毒,後來因A先行離去,便當被遊民B吃掉。行為人雖然未預知到遊民B會吃掉下毒的便當,而欠缺具體認識,然而若依照抽象知識,行為人應該知道其於便當中下毒之行為,會造成食用便當者中毒造成傷害或死亡,因此仍具有抽象認識,其下毒行為必然會實現構成要件。

 

解題架構

X於汽車安裝炸彈致乙死亡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此處省略詳細論述)

主觀上,X原欲以汽車炸彈炸甲,卻因乙先進入汽車而炸死乙,係主客觀不一致之情形,是否影響X之殺人故意歸責,涉及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之區別:

1. 客體錯誤說認為,X透過炸彈間接具體化行為客體,與直接透過感官確定行為客體並無不同,應評價為等價客體錯誤。

2. 打擊錯誤說則認為,X於行為當時所認識之流程是甲進入汽車被炸彈炸死,對於乙進入汽車被炸死之流程並未有認知,故應屬於打擊錯誤。

3. 惟上述標準易流於恣意,本文認為應以「雙重具體化錯誤」處理之,亦即X於甲的汽車安裝炸彈製造一個因果鏈於甲進入時引爆,為第一個具體化,而X設計之因果鏈將攻擊第一個進入車內之人,此乃第二個具體化,惟乙先進入車內而引爆炸彈,因此產生雙重具體化錯誤。而其法律效果為何,應區分「具體認識」與「抽象認識」,本案中X雖未預見乙進入車內被炸死之流程而欠缺具體認識,然而於汽車上安裝炸彈之行為,必然會造成其後進入的使用者死亡,X本即有此抽象認識,故仍具有法敵對意志,此情形與客體錯誤相同,因X之攻擊行為必然實現構成要件,故人別之錯誤並不重要。據此,X仍具有殺人故意。

X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給考生的叮嚀

於上開解題架構之部分,本文嘗試以學者見解作為所採取之學說,但並不表示讀者一定要採取此見解,應視考題之配分決定論述多寡。例如於前述法研所考題【便當下毒案】以及高考曾出現之【挖洞鋪刀案】,皆為一題僅有一個考點之題目,此時較注重對於爭點論述之深度,建議除了客體錯誤說及打擊錯誤說外,可再補充不區分說或雙重具體化錯誤說之見解,但若例如前述【汽車炸彈案】中,其完整題目仍包含許多考點,在時間有限之下即可簡單介紹客體錯誤說及打擊錯誤說,並且提出理由採取其中一說即可。本文認為客體錯誤說亦可採之,理由在於只要目標客體與侵害客體均為「人」,以炸彈誤認被害人之錯誤即為不重要的動機錯誤,以「雙重具體化錯誤」中「抽象認識」的概念亦可導出同樣結論,因此若沒有時間介紹雙重具體化錯誤之見解,讀者亦可將本案例歸納為客體錯誤後,依照客體錯誤之法律效果(法定符合說)得出不阻卻故意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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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書楷,《刑法總則》,四版,2019年10月,頁112-116。

2.徐育安,〈刑法故意與錯誤理論之發展與重建〉,《臺灣法學雜誌》,400期,2020年9月,頁95-114。

3.110年北大法研刑法組第一題。

4. 109高考三級一般民行政、人事行政第三題。

 

文章標籤:

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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