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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湮滅證據罪之再檢討

作者:蜜德莉

法學領域 - 2021/5/18 下午 02:01:28瀏覽數:1669

文章引言摘要

依我國刑法第165條之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惟何謂本條所指的「刑事被告案件」?

壹、前言

隨著電視劇的熱播,觀眾在討論後續劇情發展之餘,往往也會附帶討論劇中橋段的適法性。近日,於韓劇上流戰爭2中,出現了角色為湮滅自己殺死父親的證據,而將女兒手機的SIM卡吞下肚的劇情。無獨有偶,台劇天之嬌女中,亦出現了角色為奪回自身不倫戀的證據,將他人手機SIM卡吃掉的情節。此些橋段除了打破首破收視率外,更帶出了關於刑法湮滅證據罪之討論。

依我國刑法第165條之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成立湮滅刑事證據罪。惟何謂本條所指的「刑事被告案件」?又因本罪所規範之對象係「關係他人」之證據,則倘有共犯之參與,該教唆者是否應成立本罪之教唆犯,亦為兵家常爭之地。本文以下擬就此些爭點進行解析,並在文末簡單檢討前述戲劇中的橋段是否有違法之虞。

 

貳、何謂「刑事被告案件」?

就此一爭議,實務傾向基於法條文義為解釋,即條文既已稱「刑事被告案件」,則應限於「已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而開始偵查」之案件。惟相對於實務,學說則有主張應從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出發,刑事被告案件可包含「將來可得為刑事被告的案件」,並不以行為時司法程序已開始進行者為限。

然而,所謂「刑事被告」本屬刑事訴訟法上之概念,既然立法者已選擇於構成要件中加上此一要件,解釋上恐怕即無太大的發揮空間,因通常吾人所理解的「被告」,往往是在「因告訴、告發、自首等情形而開始偵查」後才形成之概念。惟本罪既係為保障國家正確實現其刑事司法權而制定,則不論係在偵查前或偵查後之湮滅證據行為,對於國家司法權之妨害皆無不同。故為避免爭議,學者有主張應將本罪之構成要件修正為「關係他人刑事違法行為之證據」,以確實發揮法益保護功能。

 

參、涉及共犯時的處理方法

處理完上述行為客體之爭議,或許更困難的問題是,倘若行為人唆使他人湮滅關係自己的刑事證據,該行為人是否可能成為刑法第165條之教唆犯?之所以有此一問題之提出,係因現行法出於人性之考量,而排除行為人湮滅證據行為之可罰性,故僅將本罪行為客體限於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是以,倘行為人為避免受刑事訴追,而自行湮滅證據,在現行法下並不構成犯罪。然無可避免地,行為人或有需要請求他人幫忙湮滅自己刑事證據之情況發生,則此時應如何處理,即生爭論。

有從共犯獨立性的立場出發,認為教唆犯既係透過被教唆者的行為而達成自己的犯罪,被教唆者的行為乃教唆者行為之延長,對於行為人而言,即係透過他人行為湮滅自己的刑事證據,則於可罰性欠缺之情況下,行為人應不成罪。亦有自共犯處罰根據的立場出發,認為共犯既從屬於正犯,正犯係直接侵害法益,共犯則間接侵害法益,既正犯之行為無期待可能性,則對於僅間接侵害法益的共犯而言,亦應無期待可能性,行為人仍不成罪。

就此爭議,實務有認為,為湮滅自己之上開證據,而教唆他人犯湮滅證據罪者,其情節究與自行為之者有異,已難謂無期待可能性,自不應無罰。本文認為,若行為人自行為湮滅證據行為,會得出不成罪之結論,教唆他人代為卻反倒需負上刑責,如此推論顯有忽視行為人是否具期待可能性的討論,且教唆他人湮滅證據,亦可視為湮滅自己刑事證據的一種行為樣態,從期待可能性的角度觀之,行為人不應成立本罪之教唆犯。

 

肆、吞SIM卡案例之解析

就前言所提到之兩部戲劇,皆係行為人吞食SIM卡以湮滅證據,則此處有兩個爭議可深入探討:其一,行為人以吞食SIM卡之方式為湮滅,並未實體上毀棄該證據(倘若使用催吐等方式依然可取得吞下的SIM卡),是否仍有法益侵害危險;其二,該SIM卡是否為本罪之證據。

首先,就第一個問題而言,多數見解認為本罪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行該當構成要件行為,法律即擬制此時有法益侵害危險,檢察官並無須就此危險發生與否負舉證之責,即成立犯罪。是以,本罪之保護法益既為國家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則吞下SIM卡亦可認有侵害國家司法權行使之危險,檢察官無須加以證明。

另針對第二個問題,一般而言,SIM卡中所儲存之資料為簡訊、電話號碼,而常見的儲存容量有8KB到512KB不等,此種容量並無法儲存圖片或是影片。故劇中吞食掉的SIM卡,本身並不具證據適格,即便湮滅SIM卡亦無從造成刑事司法權錯誤的行使,構成要件不該當,故行為人應不成立本罪。

附帶說明者係,韓劇行為人係湮滅關係「自己」之刑事證據,本即不在湮滅刑事證據罪之射程範圍內,本文以上分析僅係立基於學理討論。

 

伍、給考生的叮嚀

湮滅刑事證據罪相關爭議是國家考試常命題的爭點,從行為客體到涉及共犯之題型,於正式考試時,別忘了一個一個要件檢查、分析是否有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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