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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年改三解釋(上)─退撫制度簡介、程序爭點/雁引

作者:國考研究計畫

法學領域 - 2019/12/30 下午 02:29:57瀏覽數:658

文章引言摘要

軍公教年改解釋在千呼萬喚中出爐,可想而知將成為國考及法研所熱門考點,又年軍公教年金修法,細部規定雖不盡相同,然改革所引發的法律爭議係屬雷同。為方便考生相互比較,並避免重複論述,本文將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併為討論,又因所涉爭點內容繁雜,援分成上、下篇論述,於上篇介紹軍公教退撫制度演變及年改釋憲所涉及之程序爭議;並於下篇介紹年改釋字之實體爭點與評析。

初探年改三解釋(上)─退撫制度簡介、程序爭點
 
軍公教年改解釋在千呼萬喚中出爐,可想而知將成為國考及法研所熱門考點,又年軍公教年金修法,細部規定雖不盡相同,然改革所引發的法律爭議係屬雷同。為方便考生相互比較,並避免重複論述,本文將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併為討論,又因所涉爭點內容繁雜,援分成上、下篇論述,於上篇介紹軍公教退撫制度演變及年改釋憲所涉及之程序爭議;並於下篇介紹年改釋字之實體爭點與評析。
# 文/雁引
通過司法官考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組
  
一、退撫制度簡介
(一)退撫制度演變─從「恩給制」轉變為「共同儲金制」(年金制)[1]
早期公、教、軍退撫分別自32年、33年及48年起採取「恩給制」(「確定給付制」),財源全部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軍公教於在職期間完全無需自行提繳退撫儲金,此為退撫舊制。
之後為減輕政府負擔,公、教、軍退撫分別自84年、85年及86起,由「恩給制」改為「共同儲金制」,亦稱「年金制」(退撫新制),由政府與現役人員按法定比率(65%、35%)共同撥繳費用,設立「退撫基金」,用以支付退休人員的退撫給與,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此為退撫新制,與退撫舊制之「恩給制」並存而行。
而此次軍公教年金修法(下稱年改三法)即以退撫新制作為基礎,進行改革。
(二) 「年改三法」改了什麼?
1. 延後公教人員自願退休的起支年齡
2. 調升共同撥繳費用之基準
3. 重訂退休金計算基準
4. 設定退休所得上限(天花板),含溯及適用於年改三法公佈施行前業已退休(退伍除役)的人員
5. 訂定最低保障金額(樓地板),但原領金額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不予調整
6. 調降優存利率[2]
7. 訂定扣減順序
8. 停發年資補償金
9. 限制再任職私校(肥貓條款)[3]
10. 建立檢討機制
  
二、程序爭點
(一)釋憲聲請人
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法官首先闡明,讓少數立委提出釋憲案之立法目的,「在使少數意見之立法委員,於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法律有違憲疑義時,得向本院提出解釋憲法之聲請,以維護憲政秩序。」
而對於「行使職權」及「3分之1以上立委」之要件如何解釋,司法院曾在2018年5月4日第1476次會議(下稱1467號決議)中對前瞻計畫預算作成不受理決定,認為聲請人中1位立法委員「未參與表決」,即「未行使職權」,並認為曾持反對立場之立法委員,如於最後表決議案時,改投票支持議案之通過,而成為多數,自不得再以少數立法委員之地位聲請解釋。
然而,在軍人年改修正程序中,聲請人等38人於立法院就系爭條例修正案之二讀審議程序完成時,於議場公開表示:「錯誤年改!拒絕背書!」後,反對就系爭條例修正案進行三讀審議程序,繼而未出席該審議程序;在公、教年改,聲請人等38人均未投票贊成。多數意見認為此38人已滿足大審法規定之要件,似乎放寬了司法院於1476號決議所持受理與否之標準。
不同意見則表示,司法院實際已變更該不受理決議的見解,只要曾經公開表示異議,雖然「未出席投票」仍能視為「行使職權」;而所謂「總額3分之1」立委,也不以「在最後一讀程式中曾投下『反對票』者」為限,只要「未投贊成票」即可,卻未說明年改釋憲案與前瞻計畫案之區別,使司法院「受理聲請與否」的標準陷於錯亂[4]。
(二)審查範圍
年改三法均規定軍公教人員退休(退伍除役)後所領之月退休金(俸)、月撫卹金(贍養金)及遺屬年金,得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衡酌國家整體財政狀況、人口與經濟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5],此部分雖未經聲請人聲請解釋,惟此關涉軍公教人員依法律規定審定調降後之退撫(退除)給與,而與系爭規定具有重要關聯性,爰一併納入審查範圍。
(三)大法官迴避
在公務員年改案中,15位大法官中之6位大法官具有公務人員資歷;教師年改案中,除湯德宗大法官自行迴避外,14位現任大法官中之6位具有公立大學教授資歷,其等於退休時均得適用系爭法律,是否須迴避?
大法官說不必!延續釋字第601號見解,大法官認為,依大審法第14條前段及其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3分之2之出席,及出席人3分2之同意,方得通過。是若上開大法官均迴避審理,將無足額大法官得以審理系爭案件,無異於拒絕審判,反違背迴避制度之本質。是大法官不因具有公務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職員資歷,而須迴避,亦無迴避可能。
(四)聲請暫時處分
聲請人針對軍公教年改均提出暫時處分之聲請,認為:系爭條例規定對憲法法益及公共利益造成全面性、急迫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現有行政救濟保全措施機制,僅為個案救濟管道,且可能發生機關決定或法院裁判歧異情形,又無其他手段足資防免,是就本件聲請有作成暫時處分之必要。
然大法官均認為,軍公教釋憲案業已作成解釋,並無暫時處分之必要,故駁回其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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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照湯德宗大法官釋字781及782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
[2] 退撫舊制下,因當時軍公教人員待遇偏低,若以軍公教在職時之薪俸為基礎,計算得出之退休金難以維持其退休生活,因此發明出一種變通形式的退休金。公教人員得將退休金存入在台灣銀行開設之專戶,以該行一年期定存利率之1.5倍計付利息,72年以後更將存款利率固定為18%,是名「優惠存款利息」。僅具退撫舊制年資,或兼具退撫新、舊制年資者,始得依其舊制年資,享有「優存利息」。(參照湯德宗大法官釋字第781及782號解釋部分不同意見書)
[3]支領或退休金(奉)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一定數額之退休公務人員,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
[4] 湯德宗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解釋不同意見書參照。
[5]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9條前段、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前段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7條前段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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