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參與民主的發展,是廿一世紀政策科學最大的變局,主要的原因,在於公民在政治上的參與,與傳統的政治參與遠遠不同。傳統的政治參與,亦即代議式民主,人民選出代議士之後,即賦予代議士對於所有的政治議題進行協商並且制訂決策的權力。在此一脈絡下,傳統的代議政治基本邏輯,乃是建築於人民低度的政治效能感,由於政治參與具有高度的門檻,必須具有足夠的專業、資源與管道才能介入,因此一般民眾在參與成本過高的情形下,代議政治自然是較佳的解決方案。
然而,晚近20年的資訊科技革命、新媒體的發展、影音匯流的擴張,公民取得政治與社會議題的資訊與傳統政治大異其趣。以往官僚主義剝奪了人民直接參政權利的正當性受到高度挑戰。網路興起的結果,人民在歷史上首次取得直接介入公共決策的可能性。美國總統歐巴馬利用網路動員而獲得的歷史性當選,更激起全球各地風起雲湧的青年革命。倘若近年來一連串的公民參與代表人民已逐漸能夠透過網路積蓄民意,並且轉化為實際的行動影響公共利益,在這個脈絡下,當今公共管理者、政策科學家都必須在政策管理的領域,反省國家與社會的關係,重構更符合當今現實的知識。
全球化改變了國家與社會的組成關係。一方面,國家的部分權力逐漸向上流動,轉移給國際組織或區域性貿易組織,使得國家的主權與作為受到限制。另一部分,由於民間社會扮演的角色與能量增加,因此國家也逐漸將行政權及財政權下放,擴大地區的自主權力,以強化國內各地區在全球化之下的競爭力。在這種國家權力向上及向下流動的雙重趨勢之中,草根公民參與政治對於決策的影響愈來愈大,即使是科技決策的相關領域,舉凡地區發展規畫、能源計畫、國土規畫等專業領域,亦應審慎思考過往由中央政府主導決策的模式,或應予修正,容納公民參與的意見。
貳、民主與公民參與
公民參與係指社群中不具官方職位的成員執行與社群事務有關的決策權力,而公民參與則是意味著更多的政府回應與公民涉入。因此,以公民參與為核心的參與民主是民主政治理論的具體表現,是人民或民間團體基於主權的認知及實踐,對於政府的行動及政策可以獲得充分的資訊,同時也具有健全參與的管道。透過人民同意的精神,具有知識與資訊的公民以及有效的公眾參與系統,可以增強公民資本的內容,也充實公民社會的品質。
在威權時期,政策網路的管理,乃由國家機關所專擅,由於國家是社會秩序的唯一主宰,因此主導政策網路的運作與訊息流通,但這種以國家為本位的管理方式,自然對於社會的發展造成壓迫,進而削弱國家機關的合法性。流風所及過往以官僚為核心所建構的「統治」機制,也由強調公民參與的「治理」代之,為了重塑國家的正當性,由國家與社會共治的新公共管理模式,業已成為國家機關所接受。易言之,在新的治理模式中,公部門、私部門與公民三者之間的互動關係,已經成為當代最重要的治埋模式。
在第三波民主化的研究中,公民參與常被視為推翻威權體制的關鍵,特別在民主轉型過程與民主鞏固過程中,建構健全的公民社會甚為重要。然而,學者亦發現,倘若公民缺乏民主素養及足夠的意願關懷及參與社會事務,民主深化仍有明顯的障礙。因此,公民參與常被視為評價民主發展的重要指標。
根據學者的研究,一般民主國家的公民參與主要有三個部分(鄭得興,2013):傳統的政治參與(選舉投票)、公民團體的參與(非政府組織NGOs、非營利組織NPOs與第三部門)、及其他政治或社會行動的參與(遊行、集會、募款、扺制、線上論壇)。在第三波民主化的國家中,公民參與多數超越傳統的政治參與,趨向公民團體與社會行動方式的參與,因此造成政治體制的轉變。
參與民主的發展,必須經過一定的過程,而公民參與政策的過程中,基於主權的認知及實踐,會逐漸修正其對於介入政府政策之作法。根據Arnstein根據公民對於以公共決策所能發揮的影響力,建構出公民參與的八個層次(李柏諭、劉鴻陞、陳柏霖,2012:58):操縱式參與,民眾在參與過程中處於被政府教育的地方;補救式參與,民眾參與的過程是用來彌補政府決策挫敗的工具;公告式參與,民眾在參與過程中,被動得知政策決策規畫後的結果;諮詢式參與,民眾在參與過程中可以表達意見,但無法保證民眾意見會被納入決策規畫之中;安撫式參與,民眾在參與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但並不足以影響最後決策;夥伴式合作參與,民眾在參與過程中與政府處於對等地位,以合作互信的方式共同規畫決策;委任式參與,民眾在參與過程中擁有充分的規畫決策能力,政府僅處於監督與支援的角色;公民控制式參與,民眾在參與過程中完全掌握與主導決策規畫,並對決策的結果負責。
以上八種形式的公民參與顯示了人民對於政策決定過程中的影響力,而在台灣民主發展的過程中,公民參與的程度逐漸提升,也因此使得公民參與具備意見反饋的重要功能。由Arnstein的說法,可知道公民參與的最終目標固然在決策上,但決策可分為技術官僚的決策(Technocratic Decision-making)與民主的決策(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前者涉及專業事務,多由技術官僚為之;後者則係一般公共事務,利害關係人不僅具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其意見更應該尊重(紀俊臣,2015:21)。
此外,Hurlbert & Gupta亦主張參與民主的評估與診斷是極為重要的,因為參與可以深化民主,解決環境議題。因此,什麼時間以及什麼程度的參與是合適的,就成為判斷參與民主發展的關鍵。據此,Hurlbert & Gupta提出了分裂階梯參與模型。在這個模型中,整合了Arnstein的階梯理論,另外提出了三項診斷、評估、策略三項工具去處理政策問題(林美秀,2018)。
一、診斷工具
乃是以信任因素、價值、不確定為基礎去判斷何時參與能夠成功,此一階段的資訊多半充滿了高度不確定性,同時參與政策的利害關係人並無法立即達成共識,對於評估什麼程度的參與亦有高度困難。
二、評估工具
在這情形下,參與者將依據過往的場所、脈絡、時機以及問題的本質等因素,來考量參與的技巧以及理解政策的脈絡。
三、策略性工具
政策制定者對於政策的瞭解,以及對於公共參與的認知,建構了政策學習與公共參與的價值。紀俊臣(2015:22)亦認曾指出評估公民參與的有效性,公民參與在原則上應符合法定條件、明定使命和目標、獲得政治支持、整合決策結構、了解事涉或影響的群眾、規範參與人的清楚角色和責任。由此而言,除了參與的階段性過程,適當的評估實為參與民主成功的關鍵。
李柏諭、劉鴻陞、陳柏霖(2012:59)等學者的研究指出公民參與至少有五大功能:指出政策形成中沒有注意到的問題,由下而上的反映基層社區民眾的看法;倡議新的價值觀,特別是在原住民社區或是政策影響之社區具有獨特歷史或文化時,決策過程常常必須與既有的社區價值體系進行妥協或納入;成立新的社區組織,進而向政府提出真正可行的改善方案;透過雙向溝通,協商解決衝突與爭議,促進審議式民主的發展;對公共議題採取直接行動,直接解決社區所面對的問題。
參、新政策科學─公民參與對公共利益的影響
從政策科學的角度而言,重視參與民主的政策科學正逐漸興起,過往重視經濟與技術理性做為政策制度方案思考主軸的政策科學,忽略民主參與政策科學的重要性,忽視公平與正義的民主價值,在民主時代,往往造成社會認知與政策執行的落差,事實上,以民主政策的方法所建立的參與民主政治中,既不否認衝突的無可避免,又兼顧民眾、專家與政府之間的互動,以追求民主共識的過程。易言之,公民參與應成為地方治理的核心議題,特別在涉及地方居民利益之議題,納入地方民眾解決爭議的重要性逐漸提高,建立鼓勵公民參與,兼顧民主實踐的政策科學,亦為回應民主發展的重要趨向。
由這點而言,政策科學受到參與民主的影響,許立一(2004)即指出公民參與的精髓在於社群主義,而社群主義的元素,也支持了參與民主的正當性:
一、公民主動參與的精神
因為人民意識到自身做為社群成員的集體性,激發了作為成員的身分認同,因此強化了公民的政治效態感,對於透過行動改變社會價值觀的態度益為強化。
二、政策知識的共享
公民參與政策的目標在於提升社會,人們在其社群中扮演積極的角色,政治的行動和學術對於參與民主的反省,將使政策科學與相關知識有更高的公共性,並且在積極的社會之中,公眾應該被視為政策分析者的一分子而不是被排除在外,知識菁英應該與公眾針對集體課題展開互動。
三、理性的公共辯論
作為社群成員的民眾可以透過公共討論的轉化過程來調解差異,尋求共同的價值與利益基礎,進行建立解決問題的最大公約數,強化問題解決方案的合法性。由上所述,公民參與之概念具備多樣性,從不同領域切入有不同的意義,目前並無統一之看法,但其核心價值仍圍繞在公民參與公共政策的決策過程、公民表達意見的權力、公民主權的認知與改變、公民公平公開的參與管道、落實民主政治、追求最佳公共利益之目標。
在第三波民主的研究中,拉丁美洲、中歐與東歐,以及東亞國家,公民參與透過社會運動、政治異議分子、地下運動等方式來對抗國家,使得公民社會在民主化研究中,被視為是對抗國家的源泉。然而,在民主轉型以後,公民社會亦需逐漸轉型,成為民主國家中民主鞏固的機制;易言之,公民社會應轉型為社團生活。在台灣,民主的發展亦高度仰賴參與民主的深化。
在1940年代的日治時期,即有「台灣協進會」的存在,類似地方自治的政治組織,由於處於殖民時代,因此台灣協進會主要的活動仍在抗爭,本質上更多具有民族運動的特質。1945年以後,台灣轉由國民黨政府施行一黨威權統治,此段時間,除了發生過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等激烈衝突以外,透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實施,中華民國的國民大會、立法院、監察院等民意代表機構並未改選,公民的政治參與受到抑制,只有在選舉期間,才能透過「競選活動」來進行非約定式的參與。1990年開始,台灣開始民主改革,中止戒嚴,制定憲法增修條文,廢止萬年國會,開啟了公民參與的大門。2000年以後,台灣更經歷史上第一次政黨輪政,使台灣正式由民主轉型進入到民主鞏固時期。
台灣由一黨威權體制轉型為憲政民主的過程在民主化研究中被稱為「寧靜革命」,有趣的是台灣的民主轉型個案中,執政的國民黨亦是推動民主化的主要力量之一,在位領導精英的推動成為台灣透過先自由化,後民主化的方式使得台灣的民主進程得以順利過渡(鄭得興,2013:69)。根據學者傅仰止的研究,台灣民眾在民主鞏固過程中,願意參與社會團體的比例成長緩慢(傳仰止,2014:182)。而最為明顯的表現,則是在社區層次透過各種在地行動來表達。
當前,台灣參與民主與政策科學的互動,已激發出多元領域的發展,對於公共利益的影響是全方位的。以目前台灣公民參與所造成的公共利益影響範圍中,主要以電子民主、地方治理、社會保護、土地開發、能源政策等領域為主,分析如下:
首先,電子民主在參與民主的討論中,一直被視為補救代議民主最重要的方法之一,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利用資訊通訊科技來強化政府與人民的溝通,愈來愈受到民主政府的關注。在電子參與計畫中,主要的參與工具包括了部落格(Blogs)、入口網站(Web Portals)、網路播出(Webcasting / Podcasting)、郵件清單(Mail List / Newsgroup)、聯天室(Chat Rooms)、即時通、社群服務(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等工具,大體而言,電子民主的功能在於資訊、諮商及積極參與三個層級,而其目的在於透過電子民主的討論,創造「電子賦能」(E-enabling)、「電子賦權」(E-empowerment)、「電子交往」(E-engaging)等模式,使公民建立網路使用能力,而非單向為網路資訊所操控。在地方治理上,公民參與已經逐漸被視為現代地方治理的重要基礎。主要的原因,根據許立一的研究(2004:71),在一個後現代社會中,公民之間的對話已經經由媒體轉化為一種消費文化,政治人物不但缺乏社會責任意識,甚至鼓動對立,倡議民粹政治,透過華而不實的政治語言與媒體形象營造來擴大政治基礎。而要矯正後現代公共事務運作的危機,實質的公民參與被視為化解政治正當性危機的重要策略。原因在於一個後現代的時代,政治人物與媒體在追求商業與政治利益的合謀下,往往透過媒體創造了一個隱含市場法則運作的民粹政治。然而,一旦民眾對於公共事務有直接的參與,則政客操弄與扭曲媒體的機會大為降低。因此,公民參與具有促進民主品質的可能性,特別是近來西方學者支持透過「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方式來強化社會正義的達成,透過更為積極的公共對話,避免民族主義的傾向,使得以公民參與促進公共利益的理想更具有落實的可能性(2004:72)。流風所及,民主化思潮滲入政策過程的每一階段,如規畫方面,即有主張規畫為一種注意力塑造的過程,因此透過由下而上的公民參與模式,不但可以矯正由上而下的精英主義,即使是政策評估,也應該翻轉評估者與受評者的主客二分形勢,應透過相互地交流,建構原有專業評估的替代選擇(曾冠球,2007)。
第二,在審議式民主的研究中,公民參與亦具有積極的意義。根據學者對於審議式民主的研究,主張公民可以經由公民會議的討論,透過議題的爭辯,作出正確的判斷。雷文玫的研究(2004),在2002年衛生署企圖透過調漲健保保費與部分負擔來解決全民健保的財政問題,但在公佈方案以後,引起立法委員與社會輿論的反彈,然而,由於全民健保具備專業性質,立法機關的議事效率不彰,如何調和健保專業的健全運作與政治正當性,就成為臺灣健保改革的關鍵。雷文玫認為目前我國的醫界、勞工界等社會團體雖然透過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進行制度性的參與,但缺乏一個全民能夠信賴且能對公益負責的民主協商機制。加上一般民眾組織化程度不足,在現行的決策過程中缺乏制度性的管道參與,將使健保行政的決策模式傾向官僚主導模式。如此一來,健保的推動上,執行面的醫界尚能因為醫療資源與臨床上的自主性維持其專業的利益。但受保的民眾而言,在缺乏專業資訊與參與管道的情形下,就醫的品質與權益完全被犧牲掉(雷文玫,2004:59)。在這種行政與民意的兩難下,擴大公民參與也成為健保行政決策應予積極考慮的一環。
當前的情形中,公民在決策過程的參與,完全維繫於行政機關的裁量(雷文玫,2004:65)。因此,學者多半認為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監理委員會職司全民健保保險業務的監理、保險政策、法規研究與諮詢等事項,它的成員應包括政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雇主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表、學者專家等,此一設計雖然企圖使監理委員會成為健保付費者代表與醫療供給者代表有商議談判的管道,並且足以達成公民參與的機制,引起學者普遍的懷疑。特別是監理委員會成員缺乏代表性,各種分額的分配不公,政府代表過多的情形下,公民參與的效能薄弱。因此,雷文玫即建議衛生署或健保局應就重大決策舉辦公民會議、強化衛生署與健保局根據訂定法規命令之公民參與、強化監理委員會決策之公民參與三個方向進行修正,以強化健保決策公民參與的程度,以期行政與立法僵局得到緩和,並且提升行政決策的周延性,提升民眾對於行政決策的接受度,提升健保決策的民主正當性。
第三,環境議題的民主參與,亦是近年政策科學發展廣受關注的議題,究其因,在於近年來的高科技園區開發計畫缺乏民眾在決策管道中的參與,結果擴大民眾與政府之間的信任鴻溝。然而,根據1994年所制定的環境影響評估法,人民在環境議題中的參與,已是政府應予面對之議題。近年來,台灣產業高科技化轉型,原來的新竹科學園區已不敷使用,尋求科學園區的地理範圍,擴大到桃園、台中、台南等縣市,甚至其他縣市政府也形成各種類似的「科技園區」。但科技園區的開發,並非全無弊端。以「竹科宜蘭基地」的設置為例,在2004年時在政府推動「綠色矽島」的計畫下,以平衡東西城鄉平衡發展之名推動。其中,宜蘭縣政府在爭取科學園區的進駐上最為積極主動,在2003年即函送國科會「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基地計畫」,強調宜蘭的環境品質,北宜高速公路通車等交通地理優勢,建請國科會考慮在宜蘭境內設置科技園區;宜蘭縣政府基於土地閒置與取得容易兩原則,提報了頭城、中興、利澤工業區、城南基地等四處基地作為國科會科學園區選址的考量方案。
以往科學園區的設置過程乃由國科會領軍,由地方政府提報,一待選址完成以後,園區設置即進入實質計畫與環境評估,整個過程的主要行動者為中央與地方政府,一般民眾的意見影響甚微。但當民眾參與政治的程度提高,政策決定的過程也必須有所改變。2004年遴選委員會決議採用宜蘭城南與五結中興作為通訊知識服務園區用地的案例中,遴選委員會推薦三星紅柴林作為第一期生產型基地,三星天送埤及員山內城作為第二期生產型基地,未料此案一出,三星紅柴林的民眾開始抗議(杜文苓、陳致中,2007:35)。究其因,乃在於三星地區民眾多從事高附加價值的農業生產,他們擔心高科技產業的進駐將破壞此一農產品產地。因此,在地方農民自主強烈抗爭以及宜蘭社區大學為首的民間團體串連下,宜蘭縣首次辦領公民共識會議,針對竹科宜蘭基地的設置進行公民審議。
中科三期的開發案也是類同案例,2005年底啟動的中科后里七星基地開發計畫是國家高科技半導體、光電產業拓展的旗艦計畫之一。由於臺灣土地開發過程的環評爭議已持續增加,因此環保署在環評初審會議作業中,設立了「專家會議」機制,請爭議各方人民團體、開發單位、地方政府所推薦的專家學者代表1~2人參與,與原專案小組進行專業討論之機制。這個民眾參與、專家代理的機制,主要乃期待透過專業對話,在利益與價值之間取得平衡,並且謙顧環境影響評估的品質與效率。在霄裡溪汙染問題、六輕健康風險、中科二林園區之放流水、西海岸開發對中華白海豚的影響、非游離輻射預警措施、台電整體溫室氣體減排計畫、大林電廠擴建等爭議案中採用(杜文苓,2010:31)。
公民參與環評制度的專業化,顯示環保署無法忽略環評過程中公民參與的角色,但實務上,各種土地開發所造成的爭議仍然不斷,環保團體對於環保署在重大開發設置案的立場與態度,仍然多所指責。以中科三期開發計畫為例,歷經多次環境專案小組與環評大會審理,地方農民與環保團體不斷出席參與,並且組織地方自救會持續進行抗議,最後有條件通過環評,但附帶決議是要求成立環境監督小組,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召開地方說明會與聽證會議,開啟環評程序之外的制度性公民參與管道。然而,由於中科的開發案與后里農場、七星農場距離相近,而關心此一議題的環評委員、后里鄉民、立法委員、民間團體認為環評程序對於中科用水排擠效應、廢水排放與農田污染問題、毒物釋放的健康影響提出質疑,並且提出行政訴訟,結果在2008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環評審查不澈底,可能損及居民健康為由,撤銷中科七星環評審查結論,成為台灣第一件被撤銷結論的環評案。然而,中科以環保署持續上訴為由,認為判決並未定案,仍然依舊積極整地動工,在2010年最高行政法案駁回環保署上訴後,中科三期七星基地環評撤銷判決定讞。未料,環保署在最高法院判決出來以後,竟表示無法要求廠商停工,並批評行政法院判決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引起輿論譁然(杜文苓,2010:41)。中科三期環評案遭到撤銷,曝露了環評過程中,公民參與的影響力。在環評過程中,中科管理局對於徵收過程的資訊提供並不充分,說明會徒具形式,結果導致地方民眾不滿,加上中科三期的環評委員中多人長期投身環保運動,導致環評委員透過環保團體的網路與行動,要求環評說明書上網公開,並且在環評通過的附帶條件要求成立地方環保監督小組與健康風險評估,使得民眾瞭解到開發單位的資料數據有所扭曲。最後導致行政部門與在地居民彼此之間的衝突。
第四、能源議題,被視為最具專業性的議題,但學者專家仍認為透過公民多元參與的模式,可以促進綠色能源永續發展的可能。根據蔡岳勳與王齊庭(2014)的研究顯示,近來國際再生能源發展現況中,透過全民參與的方式來擬訂政策已成為主要的趨勢。傳統的研究認為民主化以後,台灣民眾參與公共政策存在著「鄰避效應」(Not in My Backyard Syndrome, NIMBY),對於意見表達的方式,已由傳統溫和的反對行動,轉變為激烈的抗爭手段。因此,政府於政策決定的過程中,對於鄰避設施設置計畫不能罔顧民意,否則一旦體制內缺乏正當的參與管道,而使受影響的社區民眾出現疑慮,體制外的抗爭往往成為自力救濟最重要的管道,進而使得各種能源設施的設置遇到阻撓。以台灣近年廣受注目的再生能源推動為例,近年來出現了「苑裡反風車事件」與「林邊太陽能發電事件」等失敗案例,這些衝突出現的原因,包括了居民對於風機產生的噪音之反抗,導致對於環境評估的質疑,加上台灣對於風機與民宅的距離並沒有任何確切之規定,導致台灣的風機與民宅的距離僅有250公尺,與風機廠商英華威集團在德國所受的規範限制1,500公尺差距甚大。此一認知差距,導致能源局召開的英華威集團與局民自救會的多次公聽與協調會亦難以獲得解決。而在林邊太陽能發電案中,屏東林邊佳冬等地區因長期超抽地下水,導致地層嚴重下陷。因此,民國98年莫拉克颱風襲台期間的嚴重水患,造成農漁產業嚴重損失。為了解決農漁產業生計與保護國土環境不致超限利用,屏東縣政府積極輔導果農及養殖業者參與「養水種電」計畫,透過漁塭及農地出租給太陽能業者之方式,使得地層下陷地區及莫拉克風災產業受損地區可以推動綠色能源產業的發展,進而轉型(蔡岳勳、王齊庭,2014:72-73)。
綜上所述,參與民主業已經於政策科學的發展造成影響,無論是參與的形式、參與的議題、參與層次都使得公民參與在決策過程中更為重要,此亦未來台灣審議式民主發展的重要指標。
肆、結論
有鑑於公共治理已由國家中心主義導向公民社會中心主義,加以公民社會創造力、資源與動員能力的增加,政府已被迫調整其與公民社會的關係,由原先的單向的管制、支配與操縱關係,轉為雙向、夥伴的關係。而政策社群的主要成員,也由原來的政府,擴張到包括公民社會的非營利組織與利害關係人。李宗勳(2009)主張台灣的公民參與對於政策的影響,已經逐漸由消極中立轉向積極參與。而其中,「社會聯繫」將愈來愈為重要,公民對於改變的期待,將使國家與社會的關係出現改變。
再加上傳統的政府統治模式已遭到弱化,新世代各種溝通方式已然出現改變的情形下,無論是網路論壇、微網誌(Microblog)、即時通(Messager)、應用軟體(App),大量充斥著簡短卻訊息量豐富的網路語言,透過多媒體媒介的方式,融合文字、圖像、音樂、符號等方式不斷變化,也使得各種公民團體得以透過網路達到多層次溝通的效果,也使得新媒體的環境改變了原來政府與社會的治理形式。在民間組織與政府關係重組的情形下,已是新世紀民主發展的重要課題。
蔡岳勳、王齊庭,2014,〈以彈性公民多元參與模式促進綠色能源發展之法規政策初探〉,《法治與公共治理學報》,第2期,頁63~91。
林美秀,2018,《我國公民參與實踐現況初探─以台北市政府為例》,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
政治學系碩士論文。
許立一,2004,〈地方治理與公民參與的實踐:政治後現代性危機的反思與解決〉,《公共行政學報》,第10期,頁63~94。
雷文玫,2004,〈強化我國健保行政決策公民參與的制度設計:二代健保先驅性全民健保公民會議的建議方案〉,《臺灣民主季刊》,第1卷,第4期,頁57~81。
杜文苓,2010,〈環評決策中公民參與的省思:以中科三期開發爭議為例〉,《公共行政學報》,第35期,頁29~60。
杜文苓、陳致中,2007,〈民眾參與公共決策的反思:以竹科宜蘭基地設置為例〉,《臺灣民主季刊》,第4卷,第3期,頁33~62。
鄭得興,2013,〈新興民主國家之公民社會及參與民主:台灣與捷克之個案研究〉,《法治與公共治理學報》,第1期,頁59~100。
傳仰止,2014,〈公民意識的社會參與效應:志願結社及日常接觸〉,《臺灣社會學刊》,第55期,頁179~226。
李柏諭、劉鴻陞、陳柏霖,2012,〈從公民參與觀點看彰化馬興村社區炯造之歷程〉,《公共事務評論》,第13卷,第2期,頁55~75。
紀俊臣,2015,〈議會政治與公民參與:臺灣經驗的檢視與展望〉,《中國地方自治》,第68卷,第8期,頁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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