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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執行規範與法規命令之救濟

作者:希流

法學領域 - 2023/9/11 下午 01:39:12瀏覽數:1085

文章引言摘要

自我執行規範的概念涉及「行政法律關係」,其作用在於釐清救濟之程序標的(對象),並且在概括主義下選擇正確的訴訟類型

1.前言

自我執行規範的概念涉及「行政法律關係」,其作用在於釐清救濟之程序標的(對象),並且在概括主義下選擇正確的訴訟類型。法規命令之定性與救濟,向來在考試上具重要性。法規命令作為一行政行為,自須進入法院接受合法性審查,行政訴訟法所規定之訴訟類型(行政訴訟法第 3條)已是完整規定,搭配第3條以下各條特別實體要件規定,理應不生有權利侵害卻因行政行為性質而無法救濟的問題。惟訴訟類型規定,尚無如水晶般透明,需要加以解釋。尤其在「自我執行規範」的情形,是否仍然無法對法規為爭訟而須以身試法?為本文介紹之核心問題。

2.本文

首先須認識「行政法律關係」的概念。行政法律關係看似抽象,看似跟考試沒關,實則為一切的基礎,因為它就是「公法上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具體實例就是人民依法享有某權利、國家依法對人民課予某義務、人民權利是否受到國家干預、國家權利(國家也有公權利,例如國家對人民的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

有了上述認識,可接續思考的是國家發布一「法規命令」,對外發生規制人民之法律效果,此時對該命令不服的人民可以如何救濟。一般慣性思考是,當人民違反法規命令而受裁罰或其他處分,即可對該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撤銷訴訟)。但實際情況是,現今政府資訊公開、網絡作為媒介散佈政策迅速,人民可能在法令施行前已有大量討論,已經有所不服。例如人民預備進入街頭表藝產業,得知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方能從事街頭表演,此時人民之職業選擇自由已然受到限制,且此時人民尚不可能因違背法令而受不利處分。此即為「自我執行規範」,指一規範直接課予人民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無待機關執行,便生規制人民之效果(直接形成公法上法律關係)。

此際若救濟無門,便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訴訟權保障不符,更具體的是,與行政訴訟法第2條「概括主義」之意旨也大相徑庭。綜觀訴願法以及行政訴訟法,未有「不符法規命令之訴」(例外:都市計畫審查專章),至於比較法上所謂「一般形成訴訟」雖有納入我國行政訴訟訴訟類型之空間,但礙於立法者尚未加以規定,難以直接據以提起訴訟。然回顧前文,此時其實是簡單的法律關係問題!國家行政行為—「法規命令」,其規制人民,使人民負有一定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不經核可,就不准上街表演),此即為一種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既然法規命令還沒有直接救濟的選項,人民也毋庸「以身試法」,先違法受罰再提起附帶審查,直接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前段,提起「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即透過攻擊「義務」,並由法院附帶審查該法規命令,附帶攻擊「附加該義務之命令」。

3.結論

自我執行規範之法規命令可以「附帶審查」,但注意不是在人民被罰後的撤銷訴訟中審查,而是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

4.給考生的叮嚀

此爭點較為進階,法研所命題機率高,國考則可能搭配釋字第806號解釋街頭藝人案一起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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