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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論疫情下我國對股東會召開困難之應對

作者:廖文煜

法學領域 - 2021/10/5 下午 02:55:01瀏覽數:487

文章引言摘要

臺灣在2021年5月初開始傳出本土武漢肺炎疫情,並在5月中正式宣佈了將全國提升至三級警戒,以避免疫情的加速擴散

現行法規範

一、召開時間

首先,現行法下規範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發公司)以及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非公發公司)的股東會召開時間是有所差別的。其中非公發公司的召開時間限制規範在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而公發公司則規範在證券交易法第36條7項:「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而從法條中我們可以發現,兩者其實大原則並無差異,亦即皆需要在會計年度終了後的六個月內召開,惟公發公司的彈性較小,不論如何都不得報請主管機關延後召開股東會。又上開所謂「正當事由」,係指「主管機關本於客觀合理判斷,以為裁量,例如遭遇天災,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以致無法如期召開」而不包含內部經營管理、內部作業程序延宕事項等可歸責公司之事由。

二、召開方式:

就股東會之召開方式部分,2018年公司法修法有較大的變動,其中新增第172條之2第1項,規範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且股東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同條第3項則以「公發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視訊會議尚有股東身分認證、視訊斷訊之處理、同步計票技術之可行性等相關疑慮,執行面尚有困難,爰排除適用。」之立法理由規定公發公司不得適用視訊會議相關開會方式。是以,在現行法下,我國非公發公司得以實體、半實體半視訊以及全視訊之方式進行股東會之召開,但公發公司僅能以實體的方式召開。

 

現行規範對公司造成之困擾以及政府之回應

由上述整理可知,我國公發公司的召開方式、召開時間,顯然都較非公發公司不彈性,而僅能在6月底前以實體召開。但在防疫三級警戒規範禁止室內五人、室外十人的情形下,公發公司動輒幾百幾千人的股東會,自然面臨了股東會召開困難的問題。也因此,金管會在此情形下發布了「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不但直接宣布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於5月24日至6月30日止停止適用,並直接給予公發公司將股東會延長至7月1日至8月31日此一期間之彈性。

此外,除了時間上給予公發公司彈性外,金管會亦有按肺炎特別條例報請指揮中心同意後,允許公發公司以視訊輔助股東會之召開。但須注意者為,並非所有公發公司都可以直接以視訊輔助股東會,而僅有在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下(1)股東常會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或雖有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其候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2)股東常會未有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方得以視訊輔助股東會。亦即金管會認定,實體股東會的成效事實上還是與視訊股東會有所差異,因此有經營權之爭之股東會,自仍應以全實體之股東會模式進行。

同時應注意者為,若公司採取視訊輔助股東會,欲以視訊參加之股東應事先向公司登記並同意放棄提出與行使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案之投票,及同意放棄參與實體股東會之權利。同時,因公司法既以規定電子投票相關規定方便股東行使意見,則若股東已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因已計入股東會出席數及表決權數,故不得再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但其仍得實體出席已發表意見,此部分應一併注意。

 

補充:學者對公司法中視訊股東會立法的意見

針對視訊董事會本身以及臺灣的相關立法,學者黃朝琮老師評析,如果以民主正當性的角度出發來看,由於修改章程股東較有可能表達自己意見或予以否決,相較於美國德拉瓦州法規規定經董事會決定即可以視訊召開股東會,臺灣公司法規定須記載於章程方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在比較法上的立法技術來說,或許是較為妥適的立法。此外,老師亦有提及在美國的學術討論中,否定(全)視訊股東會者,多認為視訊模式會降低股東與經營階層間之互動,且公司有可能事先篩選出席的股東,導致股東會之紊亂情形更趨嚴重。而贊成者則認為,事先準備好股東相關問題之視訊股東會可以使經營階層更完整的回答問題,加深股東與經營階層間之交流,亦有股東因不用物理出席股東會,因而得以一次參加數場股東會等好處。此兩點筆者認為皆有道理,是以接下來臺灣進行的視訊股東會,究竟是往哪個方向走,我想我們也拭目以待。

 

伍、給考生的叮嚀

股東會相關程序問題本來就是國考常常考的議題,而在疫情下公司法預設的「常態」也因此有了變化,雖然筆者認為要求同學們直接記住具體金管會頒布的臨時規定有點強人所難,但筆者認為至少「經營權爭奪不適合視訊」跟「修法時為何不開放視訊給公發公司」兩點,還是蠻具有考相的考點的(但我想可能會作為大題可以補充的地方或是小題出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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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部104年7月24日經商字第10402075990號函。

2.黃朝琮,〈公司治理之審議民主面向〉,《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15期,2020年9月,頁140。

3.金管會,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https://www.fsc.gov.tw/userfiles/file/公告附件(1).pdf。

4.金管會新聞稿(06/29/2021),開放公開發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得以視訊輔助,以因應防疫需要並兼顧股東會順利召開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106290003&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最後瀏覽日:2021年6月9日)。

5.以下論點係整理自黃朝琮,前揭註2,頁139-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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