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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頭帳戶罪草案之評析

作者:陌言

法學領域 - 2022/6/27 下午 03:34:25瀏覽數:674

文章引言摘要

人頭帳戶罪草案人頭帳戶所生的刑事法議題,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我國的實務運作,不僅司法機關為此議題感到頭痛,許多民間團體亦因為相關行為人多為弱勢群體而極為關注並進行著各式的倡議之評析

壹、前言

人頭帳戶所生的刑事法議題,長期以來一直困擾著我國的實務運作,不僅司法機關為此議題感到頭痛,許多民間團體亦因為相關行為人多為弱勢群體而極為關注並進行著各式的倡議。而為了因應實務上層出不窮的人頭帳戶案件與其所生之各式爭議,去年年底法務部發布了《洗錢防制法修法草案》,而在其中試圖增訂第15條之1的所謂「人頭帳戶罪」,試圖解決這樣的困境,然而這樣的修法是否真的能回應在實務上人頭帳戶案件所存在的爭議問題,更審者其是否具有正當性,規範模式又是否有所疑義,都值得進一步加以檢討。


貳、本文

一、草案內容之介紹

首先看《草案》第15條之1的規定:「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從事第二條所列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此處所指之第二條所列行為,指的就是洗錢防制法第二條所規定的洗錢行為,包括「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以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本次修法之關鍵則在於《草案》第15條之1,被稱為人頭帳戶罪之規定。

會有這樣的規定來源於實務上,常常出現一般的民眾任意的出借自己的帳戶,最後這些帳戶就被特定犯罪集團拿來進行洗錢,因而將「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予他人」這一行為設定為本罪之構成要件進行處理。

而原先這樣的行為又是如何處理的呢?因為會使用這樣的方式來進行洗錢的特定犯罪集團大多是詐騙集團,因而過往是透過將該特定犯罪集團之犯罪人處以刑法第339條關於詐欺罪的規定後,再將出借帳戶的一般人民,透過共犯之規定,論以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幫助犯。

然而,就算要將這些提供帳戶的一般人論以詐欺罪的幫助犯,其前提仍是要該行為人對於他出借的帳戶會被供作犯罪之用等事情有所認識而有「故意」才會成立,而目前實務上針對這一個要件,則多以社會上宣傳廣泛以及相關新聞層出不窮,因此認定一般人民對出借帳戶會被作為犯罪之用有所認識,而在這樣的認識之下卻又將其帳戶借出,應符合刑法中的「不確定故意」。

但就是因為上述的認定方式,許多民間團體與學者對之多所批評,因為大部分出借帳戶之人士,大多是社會底層的經濟弱勢族群,是否真的能與一般社會大眾一樣,直接認定他們對於後續的犯罪行為有所認識,並且也能像一般人一樣的接受到良好的法治教育與社會宣傳,其實都是大有問題的。


二、草案內容評析

承接上述目前實務所遭受到的批評,關鍵的問題在於所謂「故意」是否存在,對於反對者來說,本罪的可能潛在行為人有其特殊性,是否應當將其與一般人民同視,本有問題。而支持者則認為這樣子的犯罪行為已經是眾所皆知,很難認為其沒有故意存在。

而除了原先實務的問題以外,到底這次的修法有沒有解決這樣的問題,本文持懷疑態度。因為實際上所謂「故意」本來就是需要證明之事項,這一次的修法草案似乎只是想要為原先所謂的「社會上宣傳廣泛以及相關新聞層出不窮」,再加上一個證明,因為原先是透過詐欺罪的共犯去進行規定,其中間的故意可以說較為間接,而這次修法就是直接將行為定義為構成要件,到時候在審判中證明是否有故意時,就能以「條文都訂得那麼清楚了,出借帳戶之人更不能說自己沒有故意」的方式去處理。

到底是不是將行為定成明確的犯罪行為就能一概的認為當事人有所認識,本來就一直是一個極大的問題,當然在論罪上並不會因為當事人主張不知道有這條法律就認為沒有故意而不去處罰,只是這終究是在處理證明程序上的籌碼罷了,實際上對於反對者所主張的問題,亦即出借帳戶之行為人的特殊性始終沒有回應。當然,特定犯罪行為人群體的特殊性,未必能作為反對某個罪的正當性絕對的基礎,只是若要消解反對者的疑慮,似乎應該透過其他方式去進行回應,而非透過將行為直接明文化的方式去進行處理,否則反對聲音只會繼續存在。

確實所謂的任意出借帳戶一事可以說是一個不太好的習慣,舉凡出借帳戶、借名投資、借名登記等等,可以說在我國是層出不窮,簡直形成了一個借名的文化,而恰恰洗錢行為正擔憂的就是這種無法溯源的危險性,因而這兩個價值就明顯的對撞並產生衝突。

然而本文以為,當這樣的行為已經成為一種整體社會的文化與習慣之後,是否要透過更多的入罪與定罪來面對這樣的問題,或許可以再為三思。犯罪終究是被建構出來的產物,在許多時候例如貪瀆、性交易、毒品等問題,如果無法以犯罪這種後端的方式完全禁絕的時候,或許拉至前端,以「管理」而非「刑罰」的方式去進行回應,或許會是一種更好的治理方式,例如在性交易中,透過特定區域之建置,讓這些社會厭惡卻有無法禁絕的行為,在可接受範圍內可視化,盡可能地去減害,而非硬碰硬式的去處理,此時,既可避免直接的刑罰下所遭致的反對,或許還能收穫到更加良好的效果。


            

參、給考生的叮嚀

洗錢行為是近幾年來我國刑事法上討論熱烈的議題,不僅是為了回應國際上的要求,也是為了解決我國內部各種積習已久的困境,與近來虛擬貨幣等因新型科技所生的線上交易之下的跨國境問題。而就其所生的相關規範也連帶成為了考試可能出現的爭點。而其中題目所涉及的法律亦涵蓋廣泛,從刑法的幫助犯和共同正犯的基本條文,到諸如洗錢防制法等刑事特別法的規定,更甚者,還會涉及到有關於沒收的相關法制,凡此種種皆可能成為考試上的考點,且因為這些條文與程序皆是一連串的刑事程序而通常無法分離,所以在解題時勢必需要一併思考並進行討論,才有可能獲致較為完整與漂亮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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