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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爭奪戰-如何分配遺產?(上)

作者:蔡瀚文

法學領域 - 2020/5/30 上午 10:54:44瀏覽數:859

文章引言摘要

分配遺產的第一步,必須先計算出現存遺產總額,以決定分配遺產的程序。如遺產淨值為正,則分配程序重在公平分配給受遺贈人及各繼承人;如遺產淨值為負,則分配程序重在使債權人公平受償。

 

  • 確定遺產淨值
  分配遺產的第一步,必須先計算出現存遺產總額,以決定分配遺產的程序。如遺產淨值為正,則分配程序重在公平分配給受遺贈人及各繼承人;如遺產淨值為負,則分配程序重在使債權人公平受償。
  計算遺產淨值,須加總所有被繼承人之積極財產後再扣除其所負債務。所謂積極財產,包括其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債權,縱為被繼承人對於繼承人之債權,亦包括在內,並不會發生混同(民法第1154條參照)。
所謂債務,僅包括生前債務及第1150條所定之繼承費用;死後債務,如遺贈、死因贈與等,並不包括在內,於計算淨值時無需納入。關於繼承費用,依民法第1150條之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所謂「遺產管理之費用」,凡為遺產保存上所必要不可欠缺之一切費用均屬之,諸如事實上之保管費用、繳納稅捐、訴訟費用、委請代書處理遺產相關事項等均是。
至於喪葬費,實務見解亦認為得類推適用第1150條之規定,視為繼承費用之一部。
 
  • 淨值>0之分配方法
  1. 先將債務清償完畢。
 
  1. 再將生前特種贈與歸扣(1173),計算出「應繼遺產」;並根據「應繼遺產」計算出「特留分」(1224)。
  1. 生前特種贈與
  所謂生前特種贈與,係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從被繼承人受有之贈與,其性質上為應繼分之前付。因此,應將該贈與之「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視為應繼遺產。惟如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則該贈與僅屬普通贈與,而非特種贈與,自無須算入應繼財產中。
  關於歸扣義務人,學說、實務有數個爭議,本文茲說明如下:
  1. 拋棄繼承之人受有特種贈與,是否負歸扣義務?
  實務見解認為,拋棄繼承後即非繼承人,自無庸負歸扣義務。林秀雄老師亦認為拋棄繼承之人不負歸扣義務,然而拋棄繼承後即非繼承人,自無法取得應繼分,其先前所受領之特種贈與(性質上為應繼分之前付),成為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
  1. 喪失繼承權之人,是否負歸扣義務?
  戴東雄老師認為,如喪失繼承權之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則由代位繼承人負歸扣義務;如無,則無需歸扣。惟林秀雄老師不認同前述見解,認為代位繼承人非受有特種贈與之人,何來歸扣義務?既然喪失繼承權之人已非繼承人,無取得應繼分之資格,其先前所受領之特種贈與(性質上為應繼分之前付),將成為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 
  1. 代位繼承人,是否負歸扣義務?
  • 被代位人受有特種贈與後死亡,代位繼承人是否負歸扣義務?
  此時,代位繼承人繼承被代位人之歸扣義務,自應負歸扣義務。
  • 代位繼承人受有特種贈與,是否負歸扣義務?
  戴東雄老師認為,依文義解釋,自應負歸扣義務。惟林秀雄老師認為,前述見解將造成歸扣與否繫於被代位人是否死亡之偶然事實,亦即,倘被繼承人對其孫子女為特種贈與,如被繼承人之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其孫子女應負歸扣義務;如被繼承人之子女晚於被繼承人死亡,則其孫子女不負歸扣義務從而,決定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受有之特種贈與是否應歸扣者,並非法律,為機率與宿命。
因此,林秀雄老師認為,代位繼承人是否負有歸扣義務,應以其受有特種贈與之時點為斷。如為其成為代位繼承人之前所獲者,亦即被繼承人於其子女死亡前,對其孫子女之贈與,無需歸扣;如為其成為代位繼承人之後所獲者,亦即被繼承人於其子女死亡後,對其孫子女之贈與,則需歸扣,蓋於尚未成為代位繼承人時,所獲基於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自不屬應繼分前付,非特種贈與,自無庸歸扣。
  1. 特留分
  1. 特留分之意義與計算方式
  特留分,係指被繼承人應將其遺產保留予其繼承人之最低限度。依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被繼承人僅得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為指定應繼分遺贈、遺囑信託、以遺囑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至於死因贈與,通說、實務認為,其既為死後處分,亦應類推適用第1187條之規定,僅得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為之。[1]
  特留分之計算方式,依民法第1224條,由「依§1173算定之應繼遺產」乘以「第1223條所規定之特留分比例」。民法第1223條規定如下:
1223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1. 違反特留分規定之效果
  如遺囑或死因贈與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實務見解採有效說,認為遺囑或死因贈與並不因之失效,惟特留分被侵害之人得行使扣減權。[2]林秀雄老師則認為,民法第1187條之規定為強行規定,遺囑或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之部分,依民法第71條為無效。
  1. 扣減權
  通說、實務均認為,扣減權為物權性質之形成權,如繼承人不慎依該侵害特留分之遺囑或死因贈與將遺贈或死因贈與之標的物移轉予受贈人,則特留分被侵害之繼承人,得對該移轉標的物之物權行為行使扣減權,使該物權行為歸於無效,回歸各共同繼承人公同共有之狀態。
  1. 最後,再依「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遺贈及死因贈與之受贈人」、「繼承人」之順序,如何分配應繼遺產,其詳細步驟,留待本文下篇之說明。
 
 
[1]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2] 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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