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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及109年高考三等刑事訴訟法考題大解析

作者:蜜德莉

法學領域 - 2021/10/9 上午 10:37:44瀏覽數:1857

文章引言摘要

這兩年的刑事訴訟法考題,清一色為關於證據能力、偵查程序是否合法之考點,且本次考題亦非以往未曾見過之新爭點。故考生除須對於近期修法內容有所掌握

考題分析

一、現行犯甲被逮捕後,被移送至警察局。甲的辯護人乙到場後,表示要與甲會面。此時,甲正在接受警察詢問。警察請示檢察官後,檢察官表示在警詢結束後,馬上讓甲乙會面。兩小時後,警察詢問結束,警察遵循檢察官命令,讓甲接見乙。在警詢中,甲清楚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試問,甲在警詢中的自白是否有證據能力?

本題涉及犯罪嫌疑人甲與辯護人乙間之接見權,且主要爭執檢察官此一暫緩甲乙見面之決定是否合理、違法。本題爭點明確,難度不高,細節分析如下:

首先,考生應將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具有之接見權和自由溝通權利明確寫出,須點出釋字第654號解釋之內容,並須寫出刑事訴訟法第34條對此設有明文。

接著,從第34條之條文與題意所示,可知應適用同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則此時重點即在於對第3項「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得暫緩之」的解釋。在本題中,甲正在接受警詢,此是否為急迫情形及正當理由,考生應寫出判斷標準(如依照該條立法理由,若接見將導致偵查行為中斷屬之,然仍需考慮第3項後段;或有認因此接見權對嫌疑人之防禦權事關重大,故解釋上應從嚴等),並得出檢察官此一暫緩決定不適法之結論。

最後,因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表示違反接見權之行為,其所取得之證據是否仍具證據能力,考生須回歸到第158條之4之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權衡認定有無證據能力。

 

二、為調查甲的強盜案件,六位警察官員荷槍實彈前往甲的住所。與甲同住,七十餘歲,身材矮小,目不識丁的母親乙前來應門。帶隊的警察丙要求乙同意警察入內查看,乙一看到來者是數位全副武裝警察,遂答應之。警察入內後,遍尋不著甲的行蹤,但在某個房間的桌上發現槍枝及彈藥,故予以扣押。甲落網後,檢察官以槍彈為證據,起訴甲持有槍枝彈藥等罪名。在準備程序中,甲主張,警察在其屋內所扣得的槍彈沒有證據能力。試問,法院應如何決定?

本題涉及同意搜索與後續證據能力之問題,難度不高,主要爭點在於對空間具有共同權限時應如何處理。

首先,扣押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可分為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及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兩種,在本題中,警察係為調查甲之強盜案件而前往甲之住所,係附隨於警察之搜索行為而發現槍枝彈藥,故其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應以搜索行為是否合法為斷。

本題題意未指出警察持有搜索票,應為無令狀搜索,此時較有可能使之合法之搜索型態為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的同意搜索。在此,考生須記得製造切點(如寫出:本件中較有可能成立者為同意搜索,以下集中分析之),讓閱卷者知道考生何以不討論其他無令狀搜索樣態。

同意搜索之要件於第131條之1定有明文,在本題中,考生需要特別著重的重點有二:其一,為乙是否有同意權限;其二,為本次同意搜索是否出於乙自願性同意。就同意權限部分,考生應寫出食物與學說之見解,尤其需點出「風險承擔理論」等語;就自願性部分,考生應寫出判斷標準(如實務判決所稱綜合一切情狀,包含徵求方式、人數性別、年齡等等),並在經涵攝後得出乙之同意非出於自願性之結論。

由於警察前階段搜索不合法,後階段之扣押亦不合法,考生應回歸第158條之4之規定,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權衡認定有無證據能力。

 

三、警員甲接獲線報,稱毒品通緝犯乙已經躲藏在家中數日,甲未聲請搜索票即強行進入乙宅,順利逮捕乙後,在臥室抽屜內之紙袋內找到制式手槍一支,甲即厲聲斥責乙「原來還藏槍,你完了!」乙驚恐地表示「不是我的,是丙昨晚來我這,說拿這包東西來抵債,我什麼都不知道!」甲於請得搜索票後,搜索丙宅,找到一件沾有人血之血衣。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為丙犯殺人罪嫌疑重大,將丙起訴。法院綜合該槍枝、血衣及乙之陳述等證據,判決丙殺人罪。法院之判決是否適法?

本題亦如第二題為強制處分之考題,主要爭點圍繞在搜索扣押程序之合法性,以及衍伸證據之處理方式,以下分析細節:

依題目的最後一句,法院判決丙殺人罪係以槍枝、血衣、乙之陳述為基礎,故此三者的證據能力應分別檢討。至於檢討順序,可依時間軸之順序進行。

考生第一項應討論槍枝的證據能力,此部分相對其他二者較為簡單。因甲並未持有搜索票,故應討論無令狀搜索之情形,其中與本題較為切合者為第131條的緊急搜索。在緊急搜索的檢驗中,應討論甲至乙宅強制逮捕之行為是否合法。倘若不合法,則不符合第131條之要件;倘若合法,仍須符合第131條為發現被告之目的。從而,甲既無從主張緊急搜索,附隨之扣押違法,應依第158條之4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第二項則要討論乙之陳述的證據能力,因乙的陳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證據,此時考生應討論乙之陳述是否符合傳聞例外,另須檢視是否能通過對質詰問之保障。

最後一項需討論者為血衣,此雖係取得搜索票後為之合法搜索,然考生須特別注意此種非任意性自白衍伸之非供述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之問題。或可從美派脈絡討論毒樹果實理論,或可從德派理論討論非任意性自白之放射效力。

 

四、甲因涉嫌販賣毒品遭警方監聽,監聽期間錄下不知名人士與甲之下列對話:「不知名人士:槍幫你順利賣掉了!」、「甲:好,給你兩萬元吃紅!」後甲因涉嫌槍砲等罪遭起訴。審判時,甲主張前開談話屬於傳聞,不能作為證據。甲另外發現,遭錄下之該段談話檢察官根本未補行陳報法院,同樣不能作為證據。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本題與上述題目相同,均為證據能力之檢驗,僅在偵查手段上由傳統搜索變為監聽。題目本身不難,只要掌握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相關爭點,便能迎刃而解。細節分析如下:

首先,因甲已主張談話屬於傳聞證據,故考生須檢討監聽錄音是否為傳聞證據之爭點。倘得出肯定之結論,應額外檢驗是否能通過傳聞例外;倘得出否定結論,應不適用傳聞法則。

接著,考生要處理的是甲的第二個主張,即檢察官未補行陳報法院的效力為何,此主要涉及通保法第18條之1第1項「七日內」之規定,性質上係屬訓示規定或失權規定的爭點。而在處理完該要件性質後,還須討論未陳報之法律效果,分別有依通保法第18條之1文意的絕對排除,以及比照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3項之效果,亦即依第158條之4權衡定之。考生應於臚列見解後,選擇其一併說明理由。

 

給考生的叮嚀

這兩年的刑事訴訟法考題,清一色為關於證據能力、偵查程序是否合法之考點,且本次考題亦非以往未曾見過之新爭點。故考生除須對於近期修法內容有所掌握,亦須對證據能力之部分多下功夫,就過往考題數目來看,此部分的投資應屬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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