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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被害人本身疾病因素介入之客觀歸責

作者:安然

法學領域 - 2022/1/3 下午 02:13:34瀏覽數:1736

文章引言摘要

先前已曾經撰寫過相關文章討論第三人(醫師)醫療疏失行為的介入,是否會排除最初行為人對結果的責任的爭點

實務見解

關於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歸責關聯性之判斷,實務見解向採所謂之「相當因果關係說」,並兼採所謂「因果關係中斷」之觀點。首先,針對被害人本身疾病因素介入之情形,實務見解主要係以該疾病因素存在之時點作為因果關係是否中斷之判斷準則,即端看被害人本身之疾病乃早發生於行為人之犯罪行為前,抑或是於行為人之犯罪行為後方開始存在。如若為前者,則因果關係不會因此中斷;反之,若為後者,則須進一步判斷該疾病因素以及行為人所為犯罪行為造成的原傷害有無關聯性而定。詳言之,倘若係因其他自然力加入原傷害進而才助成被害人病死之結果,便無法中斷因果關係,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然而相對於此,倘若並非因其他自然力加入原傷害,而係被害人另外罹患疾病,此時因果關係便會中斷。

又,倘若是被害人本身拒絕接受治療此等自我危害行為介入進而導致最終死亡的案例,實務見解原則上則主張,應視被害人於拒絕接受治療之當下,該行為是否出自於其自由意志而定。具體來說,倘若被害人已經原傷害(如頭部遭受撞擊)而神智不清,此時因其意志與神技均已非處於一般正常狀態,此時便無法以被害人拒絕接受治療作為因果關係中斷的事由;反之,倘若被害人仍處於意識清楚的狀態,卻出於自由意志放棄治療(如出於宗教信仰而拒絕接受輸血,最終失血過多而亡),則有中斷因果關係之可能。

 

學說見解

在客觀歸責理論之因果歸責思考下,其核心論點在於所謂之「歸責關聯性」。易言之,縱然前行為與構成要件結果間之因果關係仍然存在,一旦歸責關聯性已然中斷,此時便無從再將該結果視為前行為之成果而要求最初之行為人負責。至於其他人行為的介入是否已足以中斷歸責關聯性,其理論基礎便在於所謂的「自我負責原則」。而所謂自我負責原則,即指所有人只需為自身作為所製造之法不容許風險與其因而造成的結果承擔責任,無庸為他人行為負責。

以被害人本身拒絕接受治療為例,在此等被害人自我危害行為介入的情形,能否中斷行為人之歸責關聯性的重點便在於,被害人於行為當下是否處於自由意志並具備完全自我負責的能力。詳言之,若要阻斷個案中行為人的歸責關聯性,則該個案中的被害人不但須明確知悉此等自我危害行為所代表的意義和可能造成的損害為何,同時也必須是處於自由意志下而做出的決定。反之,如果行為人的風險認知明顯高於被害人,即行為人具有優越認知,則此時便無從主張阻斷個案中行為人的歸責關聯性。因此,只要被害人在拒絕接受治療的當下,是出於自由意志並具備自我承接該死亡結果風險的能力,其行為便屬於被害人應負責的自我危害行為,行為人的歸責關聯性已因此被中斷。

不過,同時應注意的是,倘若立法者已經明文將某些對被害人自我危害行為的加工或參與行為納入刑罰處罰的範疇,此時則例外無從阻斷行為人的歸責關聯性,加工或參與的行為人仍須負責。

 

給考生的叮嚀

在各校法研所的刑事法考題中,已經看到不少次出題老師以與醫療過失行為介入相關的案例作為重要考點之一,但似乎較少看見以在醫療行為當中被害人自我行為介入的相關考題,但此考點應該也有不小的可能性會成為未來的法研所或國考爭點,有繼續關注的必要。而當透過題目論述可以很清楚判斷出考題明顯是在考此等相關爭點時,建議應先小心判斷個案事實為何,找出被害人疾病因素存在的時點等,不可以直接概括下結論,而應該要深入分析,進行具體地個案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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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書楷,〈因果關係中斷與客觀歸責-論醫療過誤行為介入對歸責關聯性之影響〉,《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2012年04月,頁274-275。

2.林書楷,〈因果關係中斷與客觀歸責-論醫療過誤行為介入對歸責關聯性之影響〉,《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2012年04月,頁274-275。

3.林書楷,〈因果關係中斷與客觀歸責-論醫療過誤行為介入對歸責關聯性之影響〉,《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2012年04月,頁279-280。

4.林書楷,〈因果關係中斷與客觀歸責-論醫療過誤行為介入對歸責關聯性之影響〉,《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2012年04月,頁281。

5.林書楷,〈因果關係中斷與客觀歸責-論醫療過誤行為介入對歸責關聯性之影響〉,《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2012年04月,頁281-282。

6.林書楷,〈因果關係中斷與客觀歸責-論醫療過誤行為介入對歸責關聯性之影響〉,《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上冊》,2012年04月,頁28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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