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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值得參考判決整理

作者:霖徊

法學領域 - 2021/10/5 下午 02:29:11瀏覽數:2593

文章引言摘要

本判決幾乎是109年司法官律師公法第二題之題目內容,屬於照護行之人身自由拘束,除了本判決當中的精神病患者之外,尚有目前仍然持續的武漢肺炎「強制隔離」之爭議,不可不慎

判決摘要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730 號

(一)內容節錄

嚴重病人如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而拒絕時,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得緊急安置(期間最長為5日),於緊急安置之日起2日內完成強制鑑定,並於緊急安置之5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於取得強制住院許可起,緊急安置即轉為強制住院,該嚴重病人復得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強制住院,此事件屬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少家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之審判權限。少家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於審理停止強制住院聲請,除針對強制住院之執行措施為審查外,仍須就強制住院許可之必要性、合法性等實體事項進行審查。因此,嚴重病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時,基於憲法第8條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為求及時有效救濟,審理該聲請案之少家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自應一併審查該決定之適法與否。精神衛生法既已特別規定救濟程序,嚴重病人未於強制住院期間聲 請停止,於出院後始單獨主張住院許可違法,為避免不當割裂審判權,並造成嚴重病人行使救濟權利之障礙,自應仍由少家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審理。

(二)考點分析

本判決幾乎是109年司法官律師公法第二題之題目內容,屬於照護行之人身自由拘束,除了本判決當中的精神病患者之外,尚有目前仍然持續的武漢肺炎「強制隔離」之爭議,不可不慎。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抗字第 313 號

(一)內容節錄

行政訴訟法第 269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為之。」旨在由原行政法院先行審查抗告狀之記載方式以及是否具備合法要件,始送交直接上級法院,以符訴訟經濟。惟抗告既係對未確定之裁定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並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如當事人未先向原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而誤向直接上級法院提出者,仍發生對原裁定抗告之效力,故計算抗告期間,應以直接上級法院收受抗告狀之日為準,不因直接上級法院為使原行政法院先為審查抗告合法要件而將抗告狀移送原行政法院而受影響,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二)考點分析

本判決除有抗告之管轄外,還有關於計算抗告期間之認定,屬於選擇題之典型考題;另外高普考因一題配分25分,也很適合作為單一考題。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裁字第 2220 號裁定

(一)內容節錄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第 2 項規定所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限於該項重大損害係非聲請人所能預料者,並且該損害非因自己之遲延、錯估等過咎行為所造成。如為聲請人所能預料者,其原能採取防範措施,即無急迫可言,如其不採取防範措施而致損害發生,該損害之發生為其過咎所致,而因自己過咎行為發生損害,如得要求為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無異鼓勵過咎行為,亦與公平正義原則有違。

(二)考點分析

此一判決為典型之時事判決,背景事實是「中天電視台換照案件」,當時該電台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作為保全手段。在現代社會權益保護之思維高漲,國家之救濟手段有提前因應的趨勢,法研所對於暫時權利保護已出題多年,惟國家考試卻尚未有標竿考題,值得同學多加著墨。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裁聲字第 707 號裁定五、

(一)內容節錄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可知,倘因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對聲請人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況急迫,並其停止於公益無重大影響或當事人之訴在法律上非顯無理由者,即合於停止執行之要件。又行政訴訟法第 116條第 2 項規定雖未如同訴願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項所規定,將「行政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列為訴訟繫屬中得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事由,然而訴願法第 93 條第 2 項以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作為停止執行之類型,係仿自德國行政法院法第 80 條第 4 項第 3句規定,德國通說認為該規定在行政法院審理停止執行之聲請時,亦得類推適用。而且同樣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只因聲請時點不同(訴訟繫屬前後)而異其得准許之事由,並無實質理由。何況當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時,仍聽令其執行,實與法治國之依法行政原則大相違背。在此情形,原處分並無立即執行之公益。

(二)考點分析

本判決也是暫時權利保護的一環,而且是行政訴訟當中最為重要的「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在此一判決,參考了德國法院的見解,並且以繼受國之角度分析停止執行之要件,而得出「於訴訟繫屬後始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者,應可類推適用訴願法第 93條第3項、第2項規定,可以『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作為獨立停止執行之事由」的見解。另行政訴訟法的停止執行與訴願法的停止執行,存有許多實務與學說見解差異,本判決在行政訴訟繫屬後,究竟是否可以有合法性顯有疑義之理由聲請,有向學說見解靠攏的趨勢。

 

給考生的叮嚀

最高行政法院的值得參考判決之實務見解在考試時歷年是指標參考,時常將按例背景直接改為時事入題,因此整理幾則裁判內容,考生務必多加留意,行有餘力也鼓勵考生回頭查詢實務見解之全文,能更加掌握案件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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