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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股票之內線交易

作者:瑾瑗

法學領域 - 2021/2/6 下午 03:57:53瀏覽數:1145

文章引言摘要

內線交易為國家考試熱門考點之一,題目多以行為人知悉A公司之內部消息而購買A公司之股票為出發,並判斷此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出發

前言

內線交易為國家考試熱門考點之一,題目多以行為人知悉A公司之內部消息而購買A公司之股票為出發,並判斷此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出發。然若行為人並非購買A公司股票而係與A公司有密切關係之公司股票(如競爭對手B公司、上下游廠商等股票),行為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值得探討。

案例事實

甲為A公司之董事,甲知道A公司為擴張事業版圖即將要以高價併購B公司,故甲於消息公佈前,大量買入B公司股票,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或甲知A公司要擴大生產規模,將會大量購買原組件,故於消息公佈前大量購入零件商C公司之股票,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內線交易?

本案爭點

以上述例子而言,若甲係於消息公開前購買A公司股票,其之行為構成證券交易法(下稱本法)第157-1條內線交易,應較無疑問。然,甲係購買B公司或C公司之股票,是否構成內線交易即有疑義。所謂關連股票即指與A公司股價具有密切關聯之股票,可能為關係企業、競爭廠商、上下游廠商等,亦有學者稱為替代性交易,法院判決亦不多,值得關注。

本件主要爭點為:該消息是否為影響關連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甲之行為是否為本法第157-1條所規範之對象?

爭點分析

該消息是否為重大消息?

根據本法第157-1條第5項規定,所謂重大消息係指「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其具體內容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又參酌本法第157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主要可分為公司消息(涉及財務、業務)和市場消息(公開收購、股權變動等)兩類。

而比較法上,亦得參酌美國法TSC案及Basic案,前者認為假如一位「合理投資者」知道這項消息,在其為投資決定時,「非常可能」會認為此項消息,對其投資決定會有重要影響,即為重要消息(類似本辦法第2條第18款之概括條款);後者則以發生之可能性和影響性進行綜合評估,任一指標為高者(可能性高或影響性大)該消息皆可能被認為具重大性。

本件中,不論是因併購原因而以高價併購B公司或因擴大生產規模而將大量購入C公司之零件之消息,皆會涉及B公司、C公司之業務,並對公司股價造成影響波動之可能性、影響性亦重大,會影響投資人是否為投資決策的重要因素,應為重大消息。

甲是否為本法157-1條規範對象?

有關內線交易理論比較法上有資訊平等論(市場論)、私取理論及消息傳遞理論等,我國判決或多或少受上述比較法觀點影響,有所引用。

綜觀我國相關條文規定,依本法157-1條1項之各款規定,其規範對象為公司內部人及從該內部人知悉內部消息之人。首先,本件應無第4款之情形,可先排除之。而就第1款而言,甲雖購買B、C公司之股票,但其並非B公司或C公司之內部人,故並不該當本款。甲亦非B、C公司之大股東,並不適用第2款。又,甲之消息來源並非來自B、C公司或其內部人,可排除第5款之適用。比較有可能構成者為第3款,「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根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78)台財證(二)字第 14860 號「其適用之範圍極為廣泛,不以律師、會計師、管理顧問等傳統職業執業人員為限,舉凡基於工作之便利獲得發行公司足以影響股價變動之資料或消息而為該公司股票之買賣者,均為該條款所規範之對象」。又參酌本法第157-1條之立法目的,係為杜絕「利用公司未經公開之重要消息買賣公司股票圖利」以達成「健全證券市場發展」之目的,按照該條文意甲在A公司任職董事長,其得以知悉擴展事業版圖、擴大生產規模之消息係因其於A公司之職位,應可符合第3款要件,且立法目的似篇向市場論立場,若甲知悉關連股票之消息於未公佈前為買賣,將會造成不公平交易,破壞證券市場發展,故甲之行為構成內線交易。

惟須注意,依照現行實務見解,「因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法人亦可成為內線交易之主體,故若非甲為買賣關連股票而係A公司買賣關連股票,仍有構成內線交易之可能。

此外亦須注意者,雖如上所述,我國判決多多少少會引用比較法作為參考,然基於我國仍為成文法國家,法院最終判決仍須回歸法條,依法審判。因此,縱甲於買賣B、C公司股票前已得消息來源同意,但其仍不得免於內線交易等相關責任,此與美國法私取理論不同,需特別注意。

結論

雖本法第157-1條並未就關連股票之內線交易有明確規範,由於知悉公司內部重大消息而買賣關連股票之行為,實質上係對其他證券市場交易者為不公平之交易,且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維持市場公平競爭、健全證券市場發展,立場較偏向資訊平等理論(市場論),故甲為本法第157-1條第3款「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而其購買關連股票之行為應構成內線交易。~~~~~~~~~~~~~~~~~~~~~~~~~~~~~~~~~~~~~~~~~~~~~~~~~~~~~~~~~~~~~~~~~~~~

1.賴英照,關連股票內線交易,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02期,頁5(2017年)。
2.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增訂14版,頁555(2016年)。
3.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頁210、284(2012年)。
4. 證券交易法第157-1條第一項:「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5.賴英照(註1),頁21 。
6.賴英照(註1),頁23。
7.郭大維,內部人從事替代性交易是否構成內線交易,月旦法學教室,203期,頁16(2019年)。

 

文章標籤: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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