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憲法考題主要分為兩大塊,「以基本權利為中心之違憲審查」及「以權力分立原則為中心之違憲審查」。前者可再細分為「基本權總論」與「基本權各論」。本文所欲探討的平等權、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其實就是總論與各論之間的體系問題。透過憲法第7條至第23條之分析,建立憲法體系以及違憲審查之基本思維,進而在解題時可以時刻檢驗,使作答架構不致掛一漏萬。本文設題涉及學理上深奧問題,因寫作目的之限,故論述上「以解題為主」,不擬深入學理爭議。
2.本文
平等權與平等原則
憲法第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與其他自由權寫道:「人民有⋯⋯之自由。」明顯不同,則第7條到底是一種基本權或者是不具權利性質之原理原則?這裡的差異在於,「權利」可以主張,是權利主體得要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行為的法律上之力,且權利受侵害時可以請求救濟,尤其是司法救濟。「原則」則是國家單方面須遵守的義務,人民並不直接因為國家有義務而可以主張請求。
國家之義務與人民之權利並不對稱,與私人之間債之關係權利義務相對應並不相同。就此問題,學說上有三種見解:
1. 平等權說
2. 平等原則說
3. 複數規範說
現今學界通說採「複數規範說」,即憲法第7條同時作為人民可以主張的「平等權」,以及國家不能違反的「平等原則」。但這不代表平等權與平等原則可以混為一談。平等權作為權利,是人民主張與救濟之依據;平等原則作為原則,是國家不可違反之憲法誡命。
解題上,則沒有如此複雜,遇到平等問題,可以說:「審查法規是否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大法官愛用),或者「進入平等原則之審查」,僅需注意不要寫「違反平等權」(畢竟也不會只寫:違反言論自由,重點是為何違反?)。又平等權具有「依附性」,必須依附在其他自由權上。例如財產給予不公平,會有歧視問題,這是平等權依附於財產權;不可能出現人民無權利被差別對待,但憑空主張平等權的情形。考生於解題時須注意平等權所連結依附之自由權利(什麼利益被不合理差別對待),以免出現憑空討論平等的怪異現象。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作為總論規定
第7條屬於「複數規範」兼有平等權與平等原則之性質,則第7條「平等原則」與第23條「比例原則」正好將中間的各項基本權條款(人身、表意、工作、財產、訴訟⋯⋯)如同夾心餅乾一樣夾住,每一個基本權利要被限制,都有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罩著。因此第7條與第23條可以視為總論,中間的基本權條款視為各論。
有這樣的四次元理解,在解題上就要注意每個基本權,包括平等權被限制之違憲審查,都要考慮到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的問題,這樣就不會漏爭點了。
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之操作異同
另一個困擾考生的問題是:比例原則跟目的、手段關聯性有無不同?平等原則審查和比例原則審查有何不同?這背後涉及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發展出不同審查模型,兩者之間並無絕對優劣,考試上也無需完全摸透。
只須注意:討論比例原則就操作「審查基準擇定」、「目的合憲性」、「目的與手段間關聯性」。平等原則其實也是,釋字第696號解釋:「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只是要注意點出「分類標準」與「差別待遇」,並且注意間接歧視問題!
3.結論
本文涉及的問題其實很難,考生難免可能在學習的過程中發現解題模板背後怪異之處,這正是通往研究學問的門,只是國考期間必須泯滅人性以及好奇心,不能打開門,「聰明」地走完考試的路。
(一)現今學界通說採「複數規範說」,即憲法第7條同時作為人民可以主張的「平等權」,以及國家不能違反的「平等原則」。但這不代表平等權與平等原則可以混為一談。
(二)每一個基本權利要被限制,都有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罩著。因此憲法第7條與第23條可以視為總論,中間的基本權條款視為各論。
(三)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發展出不同審查模型,兩者之間並無絕對優劣,考試上也無需完全摸透。
4.給考生的叮嚀
遇到平等問題,可以說:「審查法規是否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之意旨」(大法官愛用),或者「進入平等原則之審查」,僅需注意不要寫「違反平等權」
解題上要注意每個基本權,包括平等權被限制之違憲審查,並且考慮比例原則和平等原則的問題,這樣就不會漏爭點了。
討論比例原則就操作「審查基準擇定」、「目的合憲性」、「目的與手段間關聯性」,平等原則也是。只是要注意點出「分類標準」與「差別待遇」,並且注意間接歧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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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概念為林明昕教授上課所講述,但非教授原話而為本文作者自行轉譯,若理解、表達有誤會純屬本文作者的失誤與能力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