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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解題方法:複數基本權之審查

作者:希流

法學領域 - 2023/8/11 下午 03:36:45瀏覽數:630

文章引言摘要

憲法解題的第一步在於抓出法規範所涉及之基本權利,即「所涉基本權」。題目有三種情形(一題只有一個基本權就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一是複數規範分別涉及複數基本權侵害,此時因為不同規範分別為不同「審查對象」

1.前言

憲法解題的第一步在於抓出法規範所涉及之基本權利,即「所涉基本權」。題目有三種情形(一題只有一個基本權就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一是複數規範分別涉及複數基本權侵害,此時因為不同規範分別為不同「審查對象」,所以應該分開討論(如:規定一是否過度侵害言論自由、規定二是否過度侵害工作權、規定三是否過度侵害集會遊行自由)。二是單一規範涉及複數基本權,題目分成多個小題,自然是分開討論沒問題(如:(一)規定一是否過度侵害言論自由。(二)規定一是否過度侵害工作權)。三是單一規範涉及複數基本權,題目直接請你分析合憲性。是可以混在一起寫、分開寫似乎會內容重複⋯⋯等問題叢生,厥為最煩出題類型。本文以下藉由釋字第807號解釋做背景,介紹複數基本權的審查鋪排。

2.本文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系爭規定)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該規定打到兩種人:企業雇主和勞工。企業不能依營業需求填補夜間人力、同時因為企業不能雇女性於夜間工作,女性勞工的工作權也受限制。聲請人一(法院)即認為系爭規定剝奪女性勞工之夜間工作權,或減少其受僱之機會,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人二及三(企業)則認為系爭規定不法侵害其財產權、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

從這邊已經可以看到,本件涉及複數基本權且分屬不同主體,包括女性勞工之工作權、契約自由、平等權;以及企業之財產權、營業自由及契約自由。寫題目上最直觀就是寫不完,而大法官的處理方法是:「只寫第7條平等權」。因為在違憲宣告的情形,只要一個理由導出違憲結論,就不須再就其他部分做說明,畢竟也不影響結論。所以大法官十分省事地只用最具指標性的平等去審查並為違憲宣告。

這在考試上是否有參考性?或許在時間緊迫的急迫必要情形可以這樣寫,但如果時間充裕、配分不少,仍應就所有涉及基本權為審查,才算完整,也才能拿到所有爭點的配分。黃昭元大法官在本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亦提到,多數意見僅為平等之審查,雖不影響結論,但就審查的完整性而言,本號解釋 的審查範圍仍不免是有所缺憾。大法官都如此要求,考試又如何能取巧?

確認了要寫,再來是怎麼寫的「鋪排」問題。首先,自由權(本件之工作權、契約自由、營業自由)與平等權要分開討論,因為兩者審查模式不同,糊在一起寫會失去體系與差異,同時也會打不到正確爭點。其次,各自由權以分開寫為原則,因為不同基本權利各有不同保障內涵與審查標準(如:言論自由有事前事後雙軌雙階、工作權有三階段基準⋯⋯等),混在一起將無法凸顯審查標準的正確運用,而且將模糊法規範所對應基本權限制之內涵。

這時候想必有一問題已浮上讀者心頭:規範目的都一樣,又沒有特別審查標準(例如第22條未列舉權較無建構),分開寫會一直抄前面寫過的或者「如上所述」,十分冗怎麼辦?此問題可依不同情況處理,功力較好者可以自行開闢亮點,例如提出審查標準(在違憲時採嚴格標準並詳述理由)、在規範目的即做違憲結論(黃昭元大法官針對系爭規定之見解),然後再退步言繼續審查,涵攝內容針對不同基本權內涵提出不同違憲理由。這種做法難度較高,不能辭窮。另一種做法是,混合審查,當真的沒東西寫時(營業自由、契約自由審查標準都差不多),便可放在一起寫,並以「價值聚積」(涉及多基本權侵害)為由提高審查標準。黃昭元大法官於意見書中則是直接認為契約自由和財產權都被營業自由所包含,也是一種限縮做法。

3.結論

平等權切勿與自由權混在一起審查,不同自由權原則上要分開寫(尤其注意審查標準各有特色爭點),若真的不行,可以混寫。但原則上多個未列舉權之間才比較能混寫,其他發展充分的權利都有自己的大量爭點。

4.考生叮嚀

熟悉每個基本權的審查標準擇定,基本上就沒有問題,不會有怎麼寫都寫一樣的問題。可以很清楚地在不同基本權寫出不同的、漂亮的審查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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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釋字第807號解釋黃昭元大法官所提協同意見書,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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