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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同案看公司法173條四項之適用問題

作者:廖文煜

法學領域 - 2020/10/5 下午 04:43:01瀏覽數:3109

文章引言摘要

大同公司自2016年起便陷入經營權爭奪,而在2017年股東會市場派(包括欣同、新大同公司之林宏信先生以及三圓機構之王光祥先生)爭奪經營權失敗後,今年6月30日的股東會便是另一次經營權的爭奪戰

壹、前言與背景事實

大同公司自2016年起便陷入經營權爭奪,而在2017年股東會市場派(包括欣同、新大同公司之林宏信先生以及三圓機構之王光祥先生)爭奪經營權失敗後,今年6月30日的股東會便是另一次經營權的爭奪戰。據報載,今年6月8日大同公司十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市場派約18%出頭,公司派9.5%及外資40%左右 ,因此單就股份比例觀之,似乎市場派有一定的可能性能取得經營權,但大同公司派於6月30日之股東會當日,分別以企業併購法、證券交易法、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認定部份股東不得行使股東權或不具投票權,藉以剔除約大同已發行股份數中近53.32%之投票權,引起軒然大波 。

同日下午,證交所便宣布大同公司並未具體說明在股東會逕行認定部分股東持股無表決權、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等細節,因此決定大同股票自7/2日起採全額交割交易,而市場派代表之一之王光祥先生亦召開股東會,宣布將引用公司法相關規定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東會。

而後於7月9日,新大同、欣同公司之林宏信先生宣佈其已於7/8向經濟部遞件,以公司法(下同)第173條四項 為基礎申請召開臨時股東會,而王光祥先生則是宣布將向經濟補遞件,惟引用法條為第173條一項又亦或是四項仍尚在討論中 。

於8月12日,經濟部以「實質上已無法期待公司董事會未來可依法召集股東會者,應認符合公司法第173條四項規定之要件。」、「董事會實質上已無應有之功能,如由董事長林郭文艷女士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自難以期待董事會能遵法召集股東會。」等理由,准許新大同、欣同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

 

貳、過往實務見解整理

第173條共四項,其中與本文較有關者為以下三項:

第一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第二項:「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第四項:「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過往通說、實務認為,第173條第一、二項與第四項有適用條件之限制,亦即第四項係第一、二項之例外規定,係專門用以處理董事發生重大事由而無法召開股東會之情形 。又所謂無法召集,按條文文意以及實務見解應可分為下列幾種情形 :

一、 「董事因股份轉讓」:文義解釋上應需達到「全體董事將其持有股份全數轉讓而解任」。

二、 「其他理由」則需達到與「董事因股份轉讓」情形相當之事由,如

(一)董事全體辭職。

(二)全體董事經法院假處分裁定不得行使董事職權。

(三)僅剩餘1名董事無法召開董事會等情形。

同時,經濟部於其他函釋亦指出,如「『全體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之情形,因董事會仍存在,少數股東自無從依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 。又抑或是「公司原設有5名董事,後來其中1名辭任董事職務」並無董事會無法召開之情形,因此少數股東不得依第173條第4項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東會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過往經濟部一貫的見解為董事會需達到「不復存在」之情形,少數股東方得援引第173條四項請求召開股東會。

 

參、學者針對經濟部見解批評:

黃銘傑老師認為,經濟部本次做出准許新大同、欣同公司的臨時股東會申請的決定有兩大缺陷,第一是經濟部似乎將過往穩定的「因為董事會不存在或相類似之事件,因此客觀上不能召開股東會」標準,改變為「客觀上難以期待董事會召開股東會」。如此一來,因沒有公司派會認為原先選舉董監事之程序有瑕疵,因此自會駁回股東再次改選全部董監事的臨時股東會申請,而在此情形下是否即代表有「客觀上難以期待董事會會召開股東會」之情事而有准許召開股東臨時會之必要,進而造成第173條四項的擴張適用?且此解釋違反過往穩定見解並不恰當。第二則是,過往經濟部曾說過大同公司可以自行召開股東會,卻又在此次判斷中允許市場派以公司「不能召開股東會」召開股東臨時會完全自我矛盾 。

又,廖義銘老師認為,過往經濟部見解本來就認為必須要「董事會不存在」才可以引用第173條四項召開股東臨時會,如此變更見解為大同公司開方便之門,將會造成主管機關執行法規的可預測性大幅減弱,是以,若經濟部認為大同公司有其特殊性需要適用第173條四項召開股東臨時會,則經濟部自應說明為何在本案作出特別處理,而若無法說明則按照第173條四項的立法理由觀之,經濟部自應駁回申請方為正道 。

 

肆、結論:

本次經濟部做出之判斷似與過往見解不同,若以法安定性為思考重點,則經濟部應如廖義銘老師所言一般,說明變更見解之理由方為妥適,而此次見解是否代表往後經濟部皆會採此較為寬鬆之見解以及是否因此造成如黃銘傑老師所擔心之體系紊亂現象又抑或是經濟部仍會在個案審理中做出判斷,皆值得我們觀察。

 

關鍵字:

大同案、公司法第173條四項、公司法第173條第一項、公司法第173條第二項、臨時股東會。

[1] 自由時報(06/08/2020)大同最新前10大股東 市場派名額大增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191642
[1] 經濟日報(07/01/2020)大同股東會改選 公司派大獲全勝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12/4670199?exlink#prettyPhoto
[1] 有關為何林先生選擇使用經濟部較不易准許之第173四項而非一項之原因,筆者認為此乃是因第173條第一項係屬「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會」,而第二項之自行召開乃是於董事會不為召開後方產生之效果,因此有可能產生林先生請求董事會後,董事會便選擇依照林先生之請求召開股東會,而可想像該股東會依然的是由公司派掌控整個議程,最後可能便無法達到林先生希望取得經營權之效果。而選擇第173條四項固然經濟部准許之機率較低,但若經濟部准許,林先生便得以掌控該次臨時股東會之議程,也較容易取得經營權。而因市場派持股亦未超過第173-1條之50%門檻,因此自然亦不可能援引該條自行召開股東會。
[1] 經濟日報(07/10/2020),〈大同兩個市場派搶開股臨會〉,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8/4690935?exlink。
[1] 經濟部99年1月19日經商字第09802174140號函。
[1] 經濟部100年5月5日經商字第10002335540號函。
[1] 經濟部101年4月16日經商字第10102040250號函。
[1] 同前揭註6。
[1] Yahoo股市08/12/2020嗆經濟部恐釀天下大亂!核准大同股臨會 黃銘傑教授:李鎂前後矛盾,扭曲法律解釋https://tw.stock.yahoo.com/news/嗆經濟部恐釀天下大亂-核准大同股臨會-黃銘傑教授-李鎂前後矛盾-扭曲法律解釋-111341691.html
[1] 自由時報(08/11/2020),〈公司法第173條第4項會轉彎?〉,https://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25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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