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飄洋過海來看你—淺談跨國同志伴侶所遭遇的問題

作者:宸然

法學領域 - 2020/7/6 下午 03:13:18瀏覽數:1380

文章引言摘要

2019年臺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但儘管同婚合法,跨國同志伴侶在臺灣仍然是無法結婚的。

壹、 問題出在哪?

2019年五月所公佈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然而當雙方當事人其一非為中華民國國民時,尚涉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涉民法)的規定。涉民法第46條謂: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此意味著臺灣人民和外國人民結婚,有關婚姻的成立要件(例如結婚年齡、性別、法定代理人同意、非重婚等),必須要分別依據「兩個當事人的本國法」的規定。因此,若有一方之母國為尚未通過同志婚姻的國家(如日本、韓國、菲律賓等),其因涉民法之規定而無法成立有效的婚姻關係並辦理登記。

貳、 臺灣人與中國、港澳的同性伴侶可否結婚?

臺灣和中國籍的同性伴侶若要結婚,其婚姻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又行為地依同法第41條第3項,包括臺灣及大陸地區。故理論上臺灣人民與其中國籍同性伴侶可於臺灣登記結婚,然臺灣針對中國配偶的「機場面談」制度,要求先取得中國的結婚證明,形成弔詭之阻礙。依陸委會函文所載:「關於兩岸同性伴侶之結合,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及兩岸條例第52條已有適用的規範基礎,惟尚涉及入境事由、面談機制及登記程序等行政管理配套措施,有待跨部會進一步商議。」故目前尚限於行政配套措施而事實上不能。至於港、澳籍之伴侶,因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民事事件,涉及香港或澳門者,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故仍與其他跨國同志伴侶面臨相同之困境。

參、 其他國家的做法?

除我國外,世界上尚有27個國家開放同志婚姻,其對於涉外婚姻的規定都有些許不同,然而卻無如同我國涉民法第46條對跨國同志伴侶不友善的規定。在選法規則採行為地法之國家(如美國、加拿大、澳洲),只要在該地締結的婚姻,符合該國婚姻的要件,婚姻即可成立,甚至允許兩個非公民的外國人在該國登記結婚(例如:加拿大);另在規定涉外婚姻的成立採「各該當事人本國法」之國家,也訂有配套措施,例如比利時規定,如果有一方國家禁止同性婚姻,只要另外一方當事人本國法或居住地法允許同婚,該禁止同婚的本國法就不適用(如同例外排除我國涉民法第46條之適用)。因此,只要同婚當事人中,其中一方是比利時人,或是擁有比利時居留權(在比利時定居或在比利時慣常居住三個月以上),另一方即便來自同婚未合法的國家,他們的婚姻在比利時仍然是被承認的。

肆、 建議我國法未來修改方向

伴侶盟目前提出三大修法或政策解套之方向:

一、以《涉民法》第8條處理:

《涉民法》第8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因為同性婚姻在我國已經經過大法官解釋,為人民之重要基本權利,若僅因外國之法律,而導致外籍配偶無法與本國配偶結婚,對人權實乃重大之戕害,因此若能認定「不承認同性婚姻」違反我國公共秩序,跨國同婚即可不受《涉民法》第46條限制。

二、修改《涉民法》第46條:

針對跨國同性婚姻修改成立要件為:「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

三、修改同婚專法:

於同婚專法中增加「跨國同性婚姻」條文:「若其中一方來自同婚尚未合法的國家,其婚姻之成立可依舉行地法或依其中一方的本國法。」使其優先適用於《涉民法》。

伍、 跨國同志婚姻的其他難題

一、 收養子女: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但僅開放同性伴侶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尚未開放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或親戚之子女,以及另一方先前已收養之子女。未結婚的同志雖可進行單身收養,但在結婚後卻無法讓配偶理所當然成為小孩的另一個家長,等同逼迫同性伴侶在收養小孩前不能結婚,結婚後不能共同收養,使得同志家庭在銀行開戶、醫療處理時面臨許多問題(如:代理人、子女監護權)。

二、 不適用人工生殖法:因我國人工生殖法僅適用於「不孕夫妻」,故同志伴侶若想要孕育後代,只能捨近求遠到國外尋求幫助,因此需承擔額外的風險與成本。

三、 邊境管制: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各國加強對於出入境的管制,造成許多跨國伴侶相隔兩地,或面臨簽證到期後必須出境卻難以再入境的情況,對跨國伴侶而言形成嚴峻的考驗。

 

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適婚人民無配偶者本有婚姻自由,而婚姻自由包含「是否結婚」以及「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此權利不因性傾向而有所差別,當然也不應該因「國籍」而有差別。我國應帶著亞洲第一個承認同性婚姻國家的驕傲,針對跨國同志婚姻的議題繼續努力,依釋字第748號解釋的精神盡可能保護「不分性別的婚姻自由」,盡快彌補婚姻平權的缺角。

 

陸、 參考資料:

台灣同性婚姻跨不過的牆:跨國伴侶,李宗憲,BBC中文,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50179646

你的同性伴侶來自哪一國?跨國同婚「一國四制」 有賴政府積極配套,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https://tapcpr.org/main-topics/transnational-same-sex-marriage?fbclid=IwAR1DtZdqLaETSDT3qnuPfliPkAzKXqhoxHB5y_-ahj3iDvt_DN4LcqoOmus

如果與外籍人士交往,也可以登記結婚嗎?,婚姻平權大平台,https://www.equallove.tw/questions/2425

受限《涉外法》 跨國同婚差最後一哩路,賴于榛,聯合晚報,https://udn.com/news/story/7314/4376995

同婚週年/跨國婚姻仍受限 同志收養小孩難兩全,吳欣紜,中央社,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5240017.aspx

單身收養議題,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https://adoptinfo.sfaa.gov.tw/adoption/page/single_adoption_issue

 

關鍵字:同志、跨國同婚、釋字748、同婚專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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