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大法庭在去年通過甫上路前後,我國法學界不論審、檢、辯、學都動了起來,開始一系列對於大法庭新制的討論,在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訴訟上,各界人士都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從制度本身、運作方式以及可能面臨的情況,都加以提出問題,並或多或少的提供了解決方式。
本文嘗試整理了近期的大法庭新制度之座談會各界法官、檢察官、教授及律師之意見,以統一解釋法律、判決效力、言詞辯論之進行和判例決議廢止後各級法院究竟何去何從三部分加以整理、說明。
雖然,大法庭的運作終將會如何,沒有時光機的我們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從多次的討論會裡,可以從教授及法官們含蓄地說明當中,探知到連他們對於未來的走向都充滿不確定性,因此在這樣前景模糊的領域,必然是國家考試以及法研所出題關鍵,因為出題者說不定也苦思不解,希望能在考生層出不窮的創意中找到靈感,而本文的目的,就是在最初階段先替大家整理前輩們已經意識到的爭點,無論結果如何先思考過一遍增加印象,有備無患,在考場上出現期待能減少大家的緊張感。
二、統一解釋法律、判決效力之探討
法安定性為法界審判實務中最重要的項目之一,因此數千年來的法律實務界無不絞盡腦汁思考到底樣如何維持法律之一貫與安定性,近期的判例及決議制度實為顯例。或有人認為運用判例統一法律見解有侵害獨立審判之可能,但統一法律見解本身的意義上就侵害審判獨立,因為每個法官的求學甚至生活經驗不同,對於法律見解之認定和詮釋也必然不一樣,判例跟決議為維護法安定性有其貢獻,貿然直接改制為大法庭是否仍有疑慮[1]。又大法官乃對於一切法令作出普遍性的統一見解;終審法院對於個案所適用之法律做出見解,兩者職司不同功能亦不同,故直接將判例等制度廢除,是否會造成問題?[2]
另外,對於大法庭新制,學術界代表也提出了兩點質疑[3]:
1. 大法庭制度是否會僅就法律見解討論而淪為判例復活?
2. 歧異與否之判斷與認定仍有待實務累積。
在研討會裡,實務界法官與檢察官多點出大法庭新制的運作下,對於見解究竟如何認定為歧異,亦即對於歧異的定義在現階段也很模糊,比如說對於某依法律之要件解釋部分具有歧異;或是全部都有歧異;又或是只有少部分有爭執,到底要如何方屬於大法庭裁定桌上之適格案件,有待實務見解累積與說明。
三、言詞辯論之進行
關於言詞辯論之進行方式,我國大法庭之言詞辯論,法律規定為「應」,與德國規定為「得」不同,於我國屬於義務且不具有裁量權,因此若未踐行此程序,提案庭須承繼瑕疵。另外,我國大法庭之法官可以模仿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提出不同意見書的制度,在與大法庭之裁定見解有異時,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加以說明自己之不同見解,惟大法庭的制度目的既然在於統一法律見解,大法庭應不可以提出不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應賦予原審判法官加以說明較符合邏輯[4]。在程序上[5],若原審法庭不同意將疑義送往大法庭,依照法規並無救濟管道,因此可賦予檢察官或律師先行在原審法庭進行小型言詞辯論之機會;最後大法庭討論者究竟是抽象之法律問題,又或者是與案情相連,如果屬於後者,原被告以及律師之閱卷權是否有所限制?且如果與事實連動,究竟該如何擷取?仍有疑義。
四、判例判決廢止之探討
大法庭制度的建置目的,在於統一最高審判體系-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歧異,在大法庭成立之前這樣的任務是由判例與決議來承擔的,因此大法庭成立之後判例與決議功成身退,便須廢止,惟實務界之法官仍有許多疑慮,如:判例以及決議中不乏將歷年學說之精華萃取而來,將為數不少之判例及決議全數廢除似有不妥,應區分判例之性質,如果僅為抽象之法律見解闡述者應可以保存;與事實關聯不可分者才廢除,以免大法庭無法負荷判例以及決議廢除後之見解歧異案件量,且判例及決議全數廢除後,各審級法官無所依歸,各自闡明各自之踐解,是否將造成法院之戰國時期[6]?對於這樣的想法,另有看法認為[7]:判例決議若廢止後,原判例決議統一之見解仍不會瞬間消逝,因此如果要提出與前開兩者差別之見解,仍屬不可。(判例前之見解不可認為有裁判歧異),似乎緩和了前開疑慮。
學界代表整合了以上對於判例與決議廢除的疑慮並說明[8],在現實下依賴權威乃為了減少成本之考量,且對於權威之服從[9],並不會促進法官們的思考能力,反而會導致盲目的服從權威而作出被譏笑為恐龍法官甚至恐龍判決之之裁判;判例對於實務工作者有其便利性,但也會使得承審法官在案件量過大及時間缺乏的情況下,直接將判例要旨援引,而不論判例案件背後的事實以及脈絡,因此解決之道為,不妨接續近期之新制度:值得參考判決,作為另一統一見解之方式。
大法庭新制介紹(二):學說及實務界之意見
作者:蘇詣倫
法學領域 - 2020/5/30 上午 09:26:41|瀏覽數:637
文章引言摘要大法庭在去年通過甫上路前後,我國法學界不論審、檢、辯、學都動了起來,開始一系列對於大法庭新制的討論,在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訴訟上,各界人士都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從制度本身、運作方式以及可能面臨的情況,都加以提出問題,並或多或少的提供了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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