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地方特考三等考試試題分析【土地法規】第三題
作者:雅軒
公行領域 - 2022/12/30 下午 12:47:54|瀏覽數:598
文章引言摘要甲所有位於某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之交通用地A地與B地,係依法核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但A、B地均有二分之一面積種植果樹、另二分之一面積供縣道使用。甲先於民國108年2月1日出售A地,後於111年2月1日出售B地,並向縣府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試問,按土地稅法等規定,甲應否缴納土地增值稅?請分述其理由。
甲所有位於某縣非都市土地一般農業區之交通用地 A 地與 B 地,係依 法核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但 A、B 地均有二分之一面積種植果樹、另二 分之一面積供縣道使用。甲先於民國 108 年 2 月 1 日出售 A 地,後於 111 年 2 月 1 日出售 B 地,並向縣府稅務局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試問, 按土地稅法等規定,甲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請分述其理由。(25 分)
【擬答】
按土地稅法等規定,甲分別於民國108年2月1日出售A地及111年2月1日出售B地,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一)依據財政部依司法院釋字第 779 號,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修正公布土地稅法增訂第39條第3項規定,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準用第一項前段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甲分別於民國108年2月1日出售A地及111年2月1日出售B地,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1.甲於民國108年2月1日出售A地為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修法增訂前,土地被徵收前移轉,其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僅移轉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予以免徵,移轉供公共設施使用之非都市土地,並無免徵之優惠。然依據土地稅法第39條第5項,明定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同條第3項規定。亦即,修法前移轉非都市土地符合上述要件,倘尚未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課、尚未復查決定或於行政救濟程序中之案件,亦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2.甲於民國111年2月1日出售B地,係依法核定之公共設施用地,縱然有二分之一面積種植果樹,申請經需用土地人就認定為供公共設施使用及屬依法得徵收而未徵收,並核發證明書,則該土地移轉之土地增值稅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