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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稅捐規避與逃漏稅捐之區辨

作者:霖徊

法學領域 - 2020/10/5 下午 04:09:03瀏覽數:1834

文章引言摘要

節稅、稅捐規避與逃漏稅捐屬於國家考試之常客,然而實務在運用上仍多有錯漏,故同學一定要清楚理解三者區別,方能得到高分。

標籤:#節稅#稅捐規避#逃漏稅捐#法律漏洞#民法第71條

一、三者之上位概念-規劃稅捐之權利

  憲法為維持國家運作和使其具有一定的財源得以為各項礎建設,要求人民將其經濟財產收益的部分以稅捐之方式分享給國家,而國家穩定後便可以保障人民之私有財產權,因此國家徵收稅捐可以作為人民之營業、所有權等等財產相關權利保護之對價,惟就人性面而言,繳稅之法律關係對於一般人民來說近乎於將金錢贈與國家之行為,多數人應該避之唯恐不及,當想方設法加以減少其應納稅額,且稅法上的法律關係形成,必定仰賴於民事法律關係之判斷,從民法之原理觀之,當事人享有絕對的法律關係形成之自由,此即所謂私法自治,故人民擁有「自由決定其民事法律關係之性質與過程,來達到透過稅法加以評價時,負擔最少金額」之權利,此一權利源自於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二、節稅

  節稅係指納稅義務人有權利在合法的私法關係中,選擇稅捐負擔最輕者為之,來達到減輕稅捐負擔之目的;因節稅是立法者有預設到,人民可能會有的民法關係形成方式,白話來說,是「立法者本來就預留這樣的稅捐型式選擇的途徑給納稅義務人,並且期待納稅義務人會如此選擇」,故符合法律之規定與立法目的,不具不法性及迂迴規避的問題,因此不生行政與刑事制裁之可能,亦不會遭到稽徵機關發以補繳稅捐之行政處分。

 

三、稅捐規避

(一)意義

  稅捐規避係指納稅義務人濫用了私法自治與契約形成之自由,在法律關係形成的過程中,欠缺合理之理由,選擇了迂迴且通常一般人難以理解的私經濟手段,在結果上去實現其所意欲之經濟成果,惟此類弔詭之私法型式因不符合通常的法律型式所掌握之課稅要件,因而納稅義務人可以享有較低甚至無須有任何之稅捐負擔 。

 

  與民法之脫法行為相較,皆屬於行為人濫用法律形成之自由,大鑽立法者所未設想之漏洞,然而依據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除別有規定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者,係屬無效,但為何當案件遭遇到稅捐規避時,不採取和民法相同之認定方式而認為無效,反而採取實質課稅原則(或稱經濟觀察法),直接時既認定若無迂迴之情形時,所獲得之經濟利益?本文認為,在民法關係中,如果當事人所選擇者,已脫離立法者之立法而為涵攝範圍所不及,若繼續窮盡法律解釋之能,強將其認定並劃歸構成要件之範疇,不僅逾越文字解釋或法律概念所能負載的程度,亦已混淆法律解釋與法律漏洞補充的界限;至於稅捐規避,除了尊重當事人之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盡量不予無效外,在認定其行為構成稅捐規避後,於量能課稅原則之指導下 ,適度的運用法律解釋或類推適用之方式,將迂迴之法律形式拆解為正常應有的法律關係後加以課稅,當事人最終可以保有法律關係之有效,國家亦可收到應徵得之稅捐,為對雙方之侵害皆屬較小之結果。

(二)要件

  雖然稅捐規避之觀念迭經實務與學說之肯定,但其實稅捐規避之實定法條文,遲至《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上路後方被定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3項中「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為稅捐規避之明文規定。從法條歸納言之,其構成要件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410號判決之意旨,可分析為以下四項要件要素:①行使法律之形成可能、②濫用法律的形成可能,使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符、③稅捐負擔之減輕,及④稅捐主體的規避意圖。

 

  惟該院108年度判字第357號判決中,以①獲得租稅利益之意圖、②濫用法律形式、及③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作為構成要件之內容,兩號判決之見解大致相同,在本判決中,行政法院將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符之要件修正為非常規交易,蓋非常規交易而濫鑽法律漏洞之門,形成立法者並無設想到的法律效果,故在此情形必然會導致法律形式與經濟實質顯不相符,因而兩號判決實則為相輔相成之說理方式。

(三)調整方式

  在存有稅捐規避時,稽徵機關、裁判法院究竟該如何認定事實以及適用法律,從法律適用之三段論而言,在討論個案時,須先找到適用於該案件之「大前提」,也就是法規範等,於釐清大前提之要件與該案具有連結性質之處後,將小前提,即個案事實說明並引導(涵攝)入大前提法規之規範範圍,故認知到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已構成稅捐規避,進一步須調整此一迂迴的法律形式時,有認為須從大前提的法規層面著手調整,亦有認為應從小前提之事實層面調整:

1. 類推適用以填補稅法的法律漏洞

  本說係針對大前提的調整來因應存在稅捐規避之個案,因歐陸法體系具有抽象,通案適用之特質,故法律於解釋邏輯上,可採取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或類推適用之方式,讓原本看起來無法與稅捐規避之事實相連結的法規,得以透過法律解釋的方式,產生一定的變形而可以被看似迂迴的個案稅捐規避事實加以涵攝,以求最終吻合原本稅法規範之內涵而課稅,惟此時基於稅捐法定主義,將遭到稅法規範是否可以限縮、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之爭議,故有認為應存在稅捐規避之特別防杜條款或在一定條件下,承認稅捐規避之調整乃為求契合量能課稅原則之落實,方可用此種法律解釋之行為來調整稅捐規避。

2. 相當事實之擬制

與前說之見解相反,本說認為應無庸透過法律解釋之方式變動為大前提,甚至曲解法規之立法真意,故為了貫徹個案原須適用之稅法的立法目的,採取擬制「事實」之手段,視為納稅義務人已經選擇與法規本所欲掌握之經濟事件具有相當性、同質性之法律形式,所以最終仍發生稅捐債務,在此乃是擬制課稅要件事實關係存在,以便適用稅法課稅規定。

四、逃漏稅捐

  逃漏稅捐,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構成要件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為逃漏稅捐之行為,此類行為仍屬於納稅義務人安排其稅捐型式的稅捐規劃行為,只是因徹底違反課稅公平性與侵害國家之稅捐債權,而被立法者以刑事制裁之手段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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