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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如何提起往往取決於行政行為類型,因此,「定性」尤為重要,然而,行政執行的完整過程中,可能存在多個行政行為,故釐清行政執行之構造始能明辨所爭執之行政行為為...
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第1項,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行政機關應如何向人民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為重要的傳統爭議。雖然在行政程序法第127條於民國104年年底修正後,此爭議已稍加平息
界定本法為普通法的性質,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