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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建構:行政執行之救濟

作者:耶加

法學領域 - 2023/12/16 下午 02:02:10瀏覽數:434

文章引言摘要

行政救濟如何提起往往取決於行政行為類型,因此,「定性」尤為重要,然而,行政執行的完整過程中,可能存在多個行政行為,故釐清行政執行之構造始能明辨所爭執之行政行為為何

1.前言

乙市政府認定某甲所有之房屋為違建,遂作成 A 函命甲限期拆除,甲未依期拆除,乙市政府遂發包委託丙廠商代為拆除,並作成 B 函命甲限期繳納預估代履行費用。試問:

一、甲不服 B 函,應如何救濟?

二、甲不服 A 函,應如何救濟?若行政救濟進行中,丙廠商已完成拆除,行政救濟能否及如何續行?

2.本文

(1).行政執行之程序構造與救濟之關係

行政救濟如何提起往往取決於行政行為類型,因此,「定性」尤為重要,然而,行政執行的完整過程中,可能存在多個行政行為,故釐清行政執行之構造始能明辨所爭執之行政行為為何。

行政執行之典型構造是:行政機關依法作成行政處分課予人民特定之公法上義務,若人民自動履行該義務,行政任務即告完成,反之,若人民未履行,即進入執行階段,而得動用一定的強制手段。由此可見,行政執行分為二個階段:「義務課予」(基礎處分)及「義務實現」(執行行為),若爭執執行行為之合法性,則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基礎處分之爭執則無須先聲明異議。

本題,B 函為行政執行階段之執行行為,故甲不服 B 函,應先聲明異議。

(2).行政處分之認定與救濟之關係

理解基礎處分與執行行為之程序構造後,即可開始定性。是否為行政處分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之要件為判斷,與該行政行為屬於何一階段並無關聯。

本題,A 函課予甲拆除房屋之公法上行為義務、B 函則課予甲繳納代履行費用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性質上皆為行政處分,因此,若不服 A 函,應循序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至於 B 函,過往存在二個疑問:

首先,不服異議決定得否提起行政訴訟?就此,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三)指出:「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並無禁止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於聲明異議而未獲救濟後向法院聲明不服之明文規定,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限制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訴訟權之法律依據,是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其次,肯定得提起行政訴訟後,則若執行行為為行政處分,應否先提起訴願?就此,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採否定說,蓋「行政執行依其性質貴在迅速,如果對具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提起撤銷訴訟,必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聲明異議及訴願程序後始得為之,則其救濟程序,反較對該執行命令所由之執行名義行政處分之救濟程序更加繁複,顯不合理。又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聲明異議,並非向行政執行機關而是向其上級機關為之,此已有由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進行行政內部自我省察之功能。是以立法者應無將行政執行法第 9 條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作為訴願前置程序之意。」

(3).行政處分之效力與救濟之關係

行政處分之效力將影響訴訟類型選擇,蓋撤銷訴訟旨在除去行政處分之規制效力,故若其效力已不存在,即無從撤銷。行政處分之效力不存在之情形,包含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之「自始無效」及同法第 110 條第 3 項之「失效」,所謂「失效」即行政訴訟法上所稱「消滅」,主要類型包含:「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期間或時間的經過」、「規範標的滅失或不存在」、「當事人死亡」、「規範目的已實現或無法實現」。

其中,所謂「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在行政執行之情形尚須整體觀照基礎處分所生之衍生後果,若行政執行過程中衍生出其行政法上義務者,例如代履行費用之給付義務,則縱使基礎處分執行完畢,效力亦未消滅[1]。

本題,丙廠商完成拆除後,若僅將目光聚焦於房屋本身,則 A 函即因房屋無法回復原狀而消滅,然而,若將 B 函課予之繳納代履行費用之義務納入考量,則考量行政執行之合法性僅取決於基礎處分之有效性,為避免因 A 函消滅導致法院無從審查 B 函,應認 A 函尚未消滅,故甲仍得續行撤銷訴訟。

3.結論

B 函為執行行為,故甲應先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又 B 函為行政處分,故甲不服異議決定,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

A 函為行政處分,故甲應循序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即便行政救濟進行中,丙廠商已完成拆除,A 函仍不消滅,故甲得續行之。

4.給考生的叮嚀

掌握行政執行不同階段之行政行為,始能確保選擇正確的訴訟類型,同時亦應注意行政處分之效力與訴訟類型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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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建良,〈行政行為與行政爭訟的程序構造〉,《月旦法學教室》,第 250 期,頁 50,202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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