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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從實體法上終局法律效果著手,也就是說先確定依刑法規定,應對被告(或第三人)宣告沒收何物或是追徵多少價額,再從案例事實的角度出發
犯罪工具沒收,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係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數人共犯有關貪污治罪條例所列之罪者,在沒收新制下,屬於共同正犯(或共犯)犯罪所得沒收之問題,實務上逐漸形成一致見解,亦即原則上應儘可能調查個別行為人實際上所得支...
隨著沒收新制新訂多年,實務見解已漸漸發展成熟,然而目前各科考試尚未以如何沒收為考題主要重點對考生進行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