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4 條(代筆遺囑)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名詞解釋
△代筆遺囑
不識文字者無從為自書遺囑,其可利用公證遺囑,但若居住偏遠,為公證遺囑諸多不便,且須繳納公證費用,未符經濟,我國素有由他人代書文件之習慣,因此規定遺囑得由他人代筆。
民法名詞解釋 - 代筆遺囑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5 下午 04:03:18|瀏覽數:1327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194 條 代筆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