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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口授遺囑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5 下午 04:05:44瀏覽數:950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195 條 口授遺囑

第1195 條(口授遺囑之方法)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 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 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 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 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 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 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 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 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名詞解釋

△口授遺囑
我國人民平時並無作成遺囑之習慣,往往於臨終時邀集親屬作成遺囑,惟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為公證遺囑或密封遺囑,或不能親自執筆而無法為自書遺囑者,如因此無法為最終之處分,實屬失當,因此我國民法仿外國立法,設置特殊之方式遺囑,允許遺囑人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下,得為口授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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