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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概括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限定繼承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4 下午 03:23:14瀏覽數:4159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148 條 概括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限定繼承

第1148 條(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Ⅰ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Ⅱ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名詞解釋

△概括繼承
係指於繼承事實發生後,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均一體、全數移轉於繼承人,繼承人須對全數加以承擔,不得分別定其是否予以繼受。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本條第2 項係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之繼承制度。依此規定,繼承人雖繼承被繼承人之「全部」債務,但其對於債務之清償,原則上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因此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固得對繼承人請求償還全部之債務,但繼承人得拒絕以自己之固有財產為清償,亦即,繼承人依法取得拒絕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抗辯權,惟其債務人身分,不因此而有所改變。

△限定繼承
一.意義:所謂限定繼承,係繼承人限定僅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行為。繼承人為限定繼承後,其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之責任,僅限於遺產,不必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因此對繼承人而言,應屬有利。而繼承人之債權人亦能期待繼承人之清償能力,對其而言,亦屬有利。
二.性質:
(一)關於限定繼承行為之性質,學者大多認為,既非純粹之身分行為,亦非純粹之財產行為,而兼有兩種行為之性質,可謂為身分財產行為,但財產行為之性質較為濃厚,故民法總則關於行為能力之規定,自可適用。
(二)惟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之法律行為,繼承人於限定繼承後,其繼承人之身分並未變動,但其清償債務之責任,由無限責任轉變為以遺產為限度之有限責任。可知,限定繼承之結果,所變動者,並非身分關係,而為清償債務之責任,即為財產關係,因此,限定繼承應不具有身分行為之性質,而為純粹之財產行為,則適用民法總則之規定乃理所當然。
〔參見,林秀雄,限定繼承,月旦法學教室,第16 期,頁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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