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38 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名詞解釋
△同時存在原則
一.繼承人既為承受遺產上一切權義之主體,自須以有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時尚生存者為限。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者,即無繼承資格,此即為「同時存在原則」。
二.又判斷繼承人資格之有無,應以繼承開始時為基準,是以,同時死亡者,其相互間不生繼承關係。
〔參見,林秀雄,遺產繼承人,月旦法學教室,第8 期,頁47。〕
民法名詞解釋 - 同時存在原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4 下午 01:55:34|瀏覽數:315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138 條 同時存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