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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代位繼承&再轉繼承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4 下午 01:59:20瀏覽數:3348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1140 條 代位繼承&再轉繼承

第1140 條(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名詞解釋

△代位繼承
一.意義:係指法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襲其繼承順序而為繼承人之謂。
二.立法意旨-為公平而設:代位繼承人,僅限於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至於配偶及兄弟姊妹,則無代位繼承權。因此,所謂為公平而設,係為維持子股之公平,非在保護配偶或兄弟姊妹之繼承期待利益。
三.代位繼承之性質:
(一)代位權說:此說認為,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承受被代位繼承人之繼承權。
(二)固有權說:此說認為,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並非由被代位繼承人所承受,乃本於其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承襲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已。
(三)林秀雄教授見解:代位繼承之立法意旨,係在維護各子股之公平,亦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期待利益。代位繼承人依第1138 條第1款之規定,本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只因第1139 條之規定,使其繼承權受到阻礙。今因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此時代位繼承人自當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基於其固有繼承權來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參見,林秀雄,遺產繼承人,月旦法學教室,第8 期,頁52。〕

△再轉繼承
謂繼承開始後,被代位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前死亡,由被代位人之繼承人再為繼承,亦即由繼承人之繼承人間接繼承被繼承人之情形,其非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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