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4 條(夫妻應為共同收養)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名詞解釋
△夫妻應共同收養
收養會創設新的身分關係,對夫妻相互間有重大影響,若夫妻間關於收養意思不一致,而一方堅持收養時,則難期婚姻關係之安定,亦難保家庭生活秩序之和諧,對未成年之養子女而言,亦屬不利,因此民法規定夫妻收養子女時,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有例外情形,得單獨收養。
〔參見,林秀雄,親屬法講義,三版,頁270。〕
民法名詞解釋 - 夫妻應共同收養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5:28:17|瀏覽數:1758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74 條 夫妻應共同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