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9 條(子女之姓)
Ⅰ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 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之。
Ⅱ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 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Ⅲ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Ⅳ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 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 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名詞解釋
△母無兄弟
就文義解釋言,固指母無同姓之兄弟;惟學者考量第1059 條之立法本旨,主張應為「目的性限縮解釋」,即不以事實上有無同姓可為繼承之兄弟為準,而係以「有無同姓之兄弟可以傳同姓氏之香火」為準。是以,於母雖事實上有兄弟存在,惟其無法傳母系之姓時,解釋上仍應許母依第1059 條第1 項但書約定其子女從母姓,以符立法意旨。至其認定時點,應以改定子女從母姓時為準。
〔參見,戴東雄,民法第1059 條子女之稱姓,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法律疑問,頁390~394。〕
民法名詞解釋 - 母無兄弟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3 下午 04:04:04|瀏覽數:1536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1059 條 母無兄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