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8 條(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
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名詞解釋
△釋字第552 號之評析
一.身分法上之結婚行為,可視為合同行為之性質。在前婚與後婚利益之比較下,前婚配偶單獨應視為利益之一方,而後婚雙方當事人之一體性應視為利益之他方,加以權衡,始能符合公平公正之原則。
二.後婚當事人一方之善意尚不足以解消前婚關係,必須後婚雙方當事人均善意始能解消前婚,此在死亡宣告確定後之後婚情形固應如此,裁判離婚與協議離婚之情形應不例外。
三.至於前婚之解消視為離婚,民法上離婚效果之規定準用前婚之關係,以保護前婚配偶及子女之利益。
〔參見,釋字第552 號解釋戴東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民法名詞解釋 - 釋字第552 號之評析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4:54:11|瀏覽數:1119
文章引言摘要民法名詞解釋 第988 條 釋字第552 號之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