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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詞解釋 - 因被詐欺脅迫結婚之撤銷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22 下午 05:02:33瀏覽數:1890

文章引言摘要

民法名詞解釋 第997 條 因被詐欺脅迫結婚之撤銷

第997 條(結婚之撤銷-因被詐欺或脅迫)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名詞解釋

△因被詐欺脅迫結婚之撤銷
一.結婚須意思自由下為之。
二.此條文是第92 條之例外規定。第92 條為財產行為的撤銷;第997 條為身分行為的撤銷,不同之處如下:
(一)除斥期間不同:第93 條為一年、十年;第997 條為六個月。
(二)撤銷方式不同:一般的撤銷,只要意思表示即可;婚姻的撤銷,必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方可。
三.第三人詐欺的問題:第92 條規定在財產行為中,詐欺若是由第三人所為者,要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始得撤銷。惟於民法親屬編,並無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能撤銷婚姻的規定。學者即認為,不需要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亦可撤銷。
〔參見,林秀雄,詐欺結婚,月旦法學雜誌,第7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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