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2 條(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 金。
■名詞解釋
△毀棄
指造成客體根本上之存在遭毀滅之破壞或丟棄行為,例如:縱火將他人文書悉予燒成灰燼或擲入海底之行為。
△損壞
指雖未滅絕客體本身,卻改變物之外觀形貌而致其效用滅失或減低之行為,例如:撕去文書內載之重要部分或將文書剪成碎片之行為。
△致令不堪用
稱致令不堪用,原用以描述行為所造成結果之程度化概念,而非指行為自體;強行視之為本罪構成要件行為之態樣者,當指除毀棄、損壞外,凡足以使物之價值效用滅失或減損之其他行為而言,例如:就他人文件上所載內容予以塗去或於他人證件上蓋以作廢章記之行為是。
△文書
凡定著於有體物上,具有人類特定意思之內容,而足以為意思表示證明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錄音、錄影或電磁記錄,均屬文書之列,範圍上得逕援用第220 條所規定者加以認定。
刑法-名詞解釋 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文書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5:52:27|瀏覽數:3511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52 條 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