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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毀壞&建築物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6:01:13瀏覽數:1616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353 條 毀壞&建築物

第353 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I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毀壞
乃施以有形之物理力,足使物之本體或外形遭毀滅或破壞之行為。

△建築物
刑法上所稱之建築物,固指定著於土地之一種工作物而言,但此種工作物必須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以蔽風雨而通出入,且適於人之起居者,始得認為建築物。至僅供休憩之涼亭,並無牆壁等類設備,顯非適於起居之用,尚難以建築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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