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 條之1(加重重利罪)
I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104 行政警察)
係指足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或感受強烈壓力之行為,例
如:在被害人住處外站崗、尾隨被害人等。
刑法-名詞解釋 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5:26:26|瀏覽數:970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69條 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