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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恐嚇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5:27:47瀏覽數:1199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346 條 恐嚇

第346 條(恐嚇取財罪)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Ⅱ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恐嚇
本罪所稱之恐嚇,向來實務上一貫之解釋,均加以限縮而指以將來之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怖之行為;相對之,若係以現時或即時之危害或暴力相向,則解為強暴、脅迫,並未與恐嚇之意義相符。惟近來之實務態度,見解為之一變,主張恐嚇行為不以將來之惡害通知為限,即使以強暴脅迫為手段,而被害人尚有相當之意思自由,就社會一般通念言,尚未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者,亦屬之。成立本罪之恐嚇手段,並無限制,不論以口頭言語、書面文字、舉動、明示或暗示,只須該通知內容為人力所得支配之可能實現之惡害,而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即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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