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5 條(普通侵占罪)
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侵占(102 行政警察)
本罪之行為,即普通侵占,乃於持有他人所有物之狀態中,表現其排除他人之權利行使而圖謀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行為;亦即,將其主觀上易持有為所有之心態加以客觀化於外部之取得行為。侵占行為之實施方式或手段,本法並未加以設限,故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為售、標賣、消費、贈與、出借、加工、互易、隱匿、諉稱遺失、拒絕所有權人之返還請求、設定抵押或質押而借款、將持有之他人票據存入自己戶頭、攜帶受託保管之捲逃、持交他人抵充債務,或將承管之他人祖墓夷平而以之作成自己壽墳等等,均足與侵占之行為要件相當。
△自己持有
刑法上侵占罪之成立,以他人之物於行為之際,係處於行為人之持有狀態中下為其前提。所稱之持有,乃刑法所獨設之概念,意指按社會一般觀念所承認而客觀存在於某物之事實上監督管領狀態而言;簡言之,即現實的外觀上之安定歸屬狀態。持有之認定,只須於客觀上存在對物之現實管領,即為已足,其是否具有合法之持有權源,則在所不問;是以,即使就他人竊得之物實施侵吞行為(俗稱黑吃黑),仍足以成立侵占罪,惟實務見解將持有的概念限縮在合法持有之情形始屬之,換言之必須行為人侵占之物,必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合法持有中為限。
刑法-名詞解釋 侵占&自己持有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4:59:51|瀏覽數:2116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35 條 侵占&自己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