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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詞解釋 開拆&隱匿&封緘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4:16:31瀏覽數:1667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315 條 開拆&隱匿&封緘

第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名詞解釋
△開拆
指破壞封緘而開啟封緘物品之行為,亦即,使封緘喪失效用之行為。廣義之開拆,可含括「有形開拆」以及「無形開拆」二者,解釋上,一般多主張本法所定之開拆,當僅以有形之開拆為限;至於未就封緘加以外觀上之破壞,而係藉由其他手法(如以電子科學儀器透視)窺視內容之無形開拆行為,並不包括在內。為固守罪刑法定之精神,並求適用上之明確起見,本條於民國86 年10 月8 日修正之際,乃增訂後段「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規其內容者,亦同」之要件,以明確規範並制裁「無形開拆」行為。學者認為行為人的開拆行為不以破壞封緘的包皮為必要,例如:以蒸氣使信件開封,而偷閱他人信件的內容,雖信封完好無損,但仍為開拆。
〔參見,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五版,頁275。〕

△隱匿
指使人無法或難以發現該物所在之藏匿行為。

△封緘
指施以外皮包裝並閉合其封口,使一般人無法由其外觀知悉其內容之行為。本罪保護之客體所以限於封緘文書信函者,立法意旨係藉該封緘之行為而表徵客體內容之秘密屬性;從而,就本罪客體所實施封緘之方法,自無加限制之必要,其不論係以漿糊、膠水、膠帶、火漆、縫合或釘書針等方式為之,皆無須究問,惟仍限於物理意義的封緘,電磁紀錄加上密碼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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