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主圖

刑法-名詞解釋 窺視、竊聽&竊錄&非公開活動&無故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8 下午 04:22:12瀏覽數:3850

文章引言摘要

刑法名詞解釋 第315 條之1 窺視、竊聽&竊錄&非公開活動&無故

第315 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 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 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名詞解釋
△窺視、竊聽(102 行政警察、警察法制、外事警察②)
窺視行為乃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的活動(§315-1 前)。行為人的窺視行為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的授權,且利用工具,例如:望遠鏡,或其他科技設備,例如:紅外線黑夜窺視器具而為之者,始足以構成本罪。竊聽行為乃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談話(§315-1 後)。行為人的竊聽行為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或無法律的授權而為之者,始有可能構成本罪,故對於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或談話若有法律的授權,如依據刑事訴訟法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而為之監聽,即因不具違法性,而不構成本罪。利用工具或設備而竊聽,例如:使用無線電竊聽設備而竊聽者,始足以構成本罪,故對他人非公開的言論或談話,無須利用工具或設備即可聽聞者,例如:將耳朵貼緊房門或牆壁,而傾聽房中人的談話或叫床聲,亦無由成立本罪。
〔參見,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五版,頁280~281。〕

△竊錄
係指無正當理由或無權使用現代科技器具,包括:錄音機、照相機、錄影機、攝影機或其他電磁紀錄機,而將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談話紀錄在唱片、錄音帶、錄影帶、磁碟片、光碟片等之上,而使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或談話內容得以原音或原影重現,故若對於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或談話,以文字加以紀錄,雖然場景活動內容,透過文字的描述,多少亦能重現,對於他人非公開而不欲外人知的活動言論或談話的秘密也會有所妨害,但無由成本罪。
〔參見,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五版,頁281。〕

△非公開活動
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的個人或團體活動。例如:在浴室洗澡、在廁所如廁、在家中或在旅社賓館房間中的性交做愛、尚未公演而對外保密的戲劇排演、尚須對外保密的實驗室的實驗或工廠製造等等。活動的具有隱密性必須有其保持隱密性的客觀條件,始足認為非公開的活動;否則,活動者雖主觀上認為其活動係隱密中進行而不對外公開,但卻不具足以確保活動隱密性的設備者,則即無法認定非公開的活動。例如:黑夜路邊「車床族」在車輛中的親密或性愛活動,或在公園樹林中的公然性交或為猥褻行為等,均非本罪的非公開的活動。
〔參見,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五版,頁280。〕
但林東茂教授認為,偏僻角落的車床族,皆彰顯隱匿之意,雖非於私人處所,但也值得保護。在捷運車內以錄影機偷拍女乘客的裙底,是否侵犯「非公開的活動」?捷運站或電聯車,雖然都是公開場所,但裙底是人的極私處,除了精神病患與特殊用心的人之外,沒有公開的理由。表面看,裙底只有私處,而沒有「活動」,不過,如果沒有活人搭車的動作,自然也沒有裙底風光可供窺視,所以,裙底是「非公開的活動」。如果不這麼理解,以錄影機竊錄女性如廁,也不侵犯非公開的活動;竊錄的重點指向私處,行為人可以主張「私處並非活動」。
(編按:修法後已將身體隱私部位納入保護範圍。)
〔參見,林東茂,刑法綜覽,七版,頁2-106。〕

△無故
不論是第315 條還是第315 條之1 的妨害秘密罪,都要求必須具備「無故」之要件,也就是行為必須非出於正當理由者才會成立本罪,實務上最常見之爭議在於配偶可否以「不貞蒐證權」作為阻卻本條「無故」構成要件之事由?
一.否定說:
「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認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生活及社會人際關係互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恣意窺視、竊聽他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之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102 台上2300 判決)
二.肯定說:
配偶民法上之身分權利遭受侵害,其竊錄行為係為取得通姦之證據,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無故」行為不同,故不構成該法之罪。另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規範者,應係指依法有權行使監察權之公務員,故不依法而監察他人通訊之處罰規定;第二項規範者是有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為行為之處罰;第三項所規範的對象,係指意圖營利,而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故配偶之竊錄行為,亦不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法務部89 年6 月16 日(89)法字第000805 號函)

0則留言

精選文章 What's h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