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5 條(恐嚇危安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名詞解釋
△恐嚇
恐嚇概念,其畏怖性之判斷,原則上固應就告知之內容、方法與態樣等,依客觀之標準加以判斷,且需為人力所得支配者始會成立恐嚇。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370。〕
△致生危害於安全
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被害人,致被害人產生恐懼感。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原則上應就具體之情況,斟酌行為人以及被害人之人數、年齡、性別、性格與體格等,犯行之時間、場所、凶器之有無、種類以及使用方法等,綜合予以判斷。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370、374。〕
刑法-名詞解釋 恐嚇&致生危害於安全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7 下午 05:21:55|瀏覽數:2040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05 條 恐嚇&致生危害於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