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6 條(侵入住居罪)
I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名詞解釋
△無故侵入
指於無正當理由之情形下,以身體事實上進入於他人所支配住宅等場所之積極行為。
△隱匿、留滯
隱匿,指使人無法或難以發現其所在之藏匿行為。留滯,乃消極留處某地而不離去之行為。本條第2 項所定之隱匿或留滯,乃指其原先進入之行為,並非法所不許者,但於該許可理由消失後,仍持續置身其內而不退去之消極行為;若初始即為無故進入,則屬前項之無故侵入行為,並無另按本項規定論擬之必要。
△附連圍繞之土地
指與住宅或建築物毗鄰相連,且四週設有圍障以相隔裡外之土地,該土地不論屬公有或私有,只須設有圍障即為已足,至於該所設圍障之材質構造,究為泥牆、籬笆、鐵絲網、欄木或壕構等,皆無限制。
△船艦
凡性質上可供人類生活起居之船舶,即屬本條所指之船艦,其體積大小、所有權歸屬、現有無人看守,則在所不問。
刑法-名詞解釋 無故侵入&隱匿、留滯&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7 下午 05:32:47|瀏覽數:5234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06 條 無故侵入&隱匿、留滯&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