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I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私行拘禁
即無正當理由而拘束他人自由,使其停處於特定之空間場所而難以任意離去之行為,例如:鎖禁於屋內、羈押原因已消失仍無故續押等。實務判例上認為,私行拘禁罪為繼續犯之一種,故私禁之地點,縱因輾轉遷徙致分別有數處,而私禁行為並未間斷者,仍為包括的一個實行行為之繼續,祇論以單純一罪為已足。
△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凡施以拘禁以外之其他不法方法,客觀上足以侵害或限制他人基於自由意思之決定,而欲離去特定處所之行動自由可能者,無論其究屬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形式,亦不問是否施用直接強制力,均足當之,例如:綑綁他人手腳、強押他人前往特定處所、取去他人浴池旁衣服致其不敢離去或私擅逮捕非現行犯之人等等。實務判例認為,本條所稱之私行拘禁行為,原即為以非法方法剝奪人行動自由之一例示行為,二者非屬兩種個別之罪名,亦無方法結果之關係,故非法私行拘禁,雖同時有不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要件合致性,仍僅成立私行拘禁一罪,並非二罪。
刑法-名詞解釋 私行拘禁&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7 下午 05:07:59|瀏覽數:2178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169條 私行拘禁&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