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4 條(強制罪)
I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名詞解釋
△強暴、脅迫
見刑法第100 條。本罪所稱之強暴手段,乃廣義之強暴,指對人施用有形物理力之行為,但不以對被害人之身體直接實施為必要;所稱之脅迫手段,乃狹義之脅迫,指以對人身施以攻擊為其內容之惡害告知行為。
△強制行為
強制罪之罪質,乃以強暴、脅迫之手段,而使本罪行為客體之意思決定或身體活動之自由遭受妨礙,而為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因此,強暴、脅迫行為之程度,祇須達於足以妨礙其意思決定或身體活動之自由為已足,並不以完全喪失自由或其反抗遭受壓抑或有顯著困難為必要。如因強暴、脅迫之行使,已使被害人完全喪失自由或處於機械式之行動者,已非僅成立本罪。因此,行為人使用強脅手段之結果,如已使被害人完全喪失自由或其反抗遭受壓抑或有顯著困難,已非本罪強暴、脅迫之內涵所能包括,在犯罪評價上,除成立強制罪外,應另成立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或強盜罪等罪。
〔參見,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再版,頁366。〕
刑法-名詞解釋 強暴、脅迫&強制行為
作者:補教名師
名詞解釋 - 2020/12/17 下午 05:19:07|瀏覽數:3512
文章引言摘要刑法名詞解釋 第304 條 強暴、脅迫&強制行為